欠条写“第三方付了我再付你”,就能无限期拖账?法院:不行!

2026-06-15 23:07:09来源:四川法治报编辑:张晓雨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欠条上写着“等第三方公司给我付了钱,我再付给你”,就能理直气壮地无限期拖延付款吗?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结的一起修理合同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不能。

修车欠款超7000元,欠条上写“付款条件”

该案原告何某在云南昆明长水机场附近从事货车修理业务。2024年3月起,被告江某某的货车多次在何某处维修,一直未结清费用。2025年1月12日,双方结算确认江某某尚欠修理费7032元,江某某为此出具了欠条。然而,这张欠条的末尾多了一行手写备注“此修理付款日期以某联公司付款给江某某后付给修理厂”。

江某某在法庭上辩称,该修车费系案外人某联公司指定其到何某处修车产生,某联公司曾承诺直接支付修理费。现某联公司并未向其付款,因此付款条件尚未成就,自己不应支付这笔钱。

庭审中,何某明确否认曾同意由某联公司支付修理费,也否认知晓所谓“第三方指定修车”一事。江某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某联公司曾向何某作出过付款承诺,也未能证明其与某联公司之间存在有效的债务转移或委托付款约定。

法院审理认为,江某某在何某处修车并欠付7032元的事实,有维修清单和欠条相互印证,证据确凿。江某某关于“第三方承诺付款”的辩称因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两年未催收第三方,“背对背”条款不再保护债务人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欠条中的附条件付款条款。江某某主张,某联公司未向其付款,故其向何某的付款义务尚未触发。

邛崃法院审理指出,该修车事实发生于2024年,至起诉时已近两年。江某某在庭审中既未出示任何其曾向某联公司催收款项的凭证,也不能说明某联公司为何长期未付款。法院认为,债务人不能利用“背对背”条款无限期拖延对债权人的义务。在债务人怠于向第三方主张权利、致使付款条件无法成就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或付款期限已届满)。否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永远处于不确定状态,有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江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何某修理费7032元及律师费2000元。

法官说法:附条件条款不是“赖账护身符”

该案承办法官邢超表示,商事活动中常见的“背对背”付款条款(即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为前提)本身并不违法,但债务人不能将其当作永远不付款的“挡箭牌”。债务人负有积极向第三方催收、推进付款条件成就的附随义务。如果债务人长期怠于催收,甚至故意制造“第三方不付款”的局面,法院将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认定条件已成就邢超提醒,签订含附条件付款条款的协议时,债务人应保留催收证据;债权人则可要求设定合理的时间上限,避免自身权益被无限期悬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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