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遇见小面"商标维权争议 维权底线在哪儿?丨知产新视界⑧

2026-06-17 18:24:21来源:消费质量报编辑:牛霄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郭剑夫

近日,河南南阳一家名为“渝见小面”的面馆收到了法院传票——被全国连锁品牌“遇见小面”起诉商标侵权。目前,该事件虽以“原告撤诉”画上阶段性句号,但关于商标维权边界的争议与思考,却远未结束。

商标权应当被尊重,没有商标保护,就没有稳定的品牌秩序。但商标权也必须有边界,没有边界的商标保护,就可能挤压普通经营者(特别是个私经营主体)的正常生存空间。本期栏目,邀请了多位律师、商标代理人,就“遇见小面”维权争议开展讨论。

问题1 商标维权底线在哪里?

自贡市市场监管局一级调研员、公职律师罗坚:商标维权要守好三条红线

商标权的边界在哪?是注册了商标,所有沾边的店名都能告吗?我认为有三条红线。

其一,商标保护的是“不混淆”,不是“垄断汉字”。商标权的核心,是怕消费者认错店、走错门,不是让你把几个汉字揣兜里独占。行政审查看读音近似,是提前防范风险;但真到打官司,得看市场里会不会真有人认错。南阳连一家“遇见小面” 的门店都没有,街坊邻居天天去夫妻店吃面,能把8块钱的社区苍蝇馆,和几十块的商场连锁品牌搞混?这显然说不过去。

其二,公共资源不能被商标权霸占。“小面”是面食的通用名称,“渝”是重庆的法定简称,这俩是全社会的公共资源。禁止重庆老板用“渝”字说自己的面是重庆风味?真要这么干,所有开面馆的都别起名了。

第三,维权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品牌,不是靠起诉小商户薅羊毛,所以要讲武德,不能滥用权利。

总之,既要守护大品牌的商誉积累,也得给中小经营者留足生存空间,更不能把公共符号资源据为己有。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于依白:商标维权应是保护商标利益,而非追逐利益

从企业角度看,无论是之前的青花椒案、潼关肉夹馍案还是本次的遇见小面案,之所以引发舆论都是因为大企业在知识产权维权中打击了个私经营主体。这种经营主体因为其规模小,商品价格低,并没有实质产生品牌溢价。

遇到类似商标案件,在维权方案的制定上,企业和律师之间应该达成默契,即筑牢“保护商标利益,而不是追逐利益”这一理念。从案件的选定到办案过程中推进诉讼以及和解方案的制定,甚至是否撤诉的决策都应该贯彻该理念。以遇见小面案举例,早在2016年就有“渝见小面”商标被无效的先例,因此从法律层面,侵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但“遇见小面”品牌方通过外包律所对多家个私经营主体发起诉讼,明显存在过分逐利的问题,已经违背了保护商标的初心。而且,急于推进商标维权引发舆情,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对于品牌的认可度急速下降,继而影响商标护城河的长期建设进度。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超明:批量式维权逾越商标维权边界,并已构成权利滥用

近期,“遇见小面”批量式维权模式,已逾越正当商标维权的边界,通俗说就是“过度维权”,而且还可能构成权利滥用。

权利滥用的法律依据如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第82号指导案例裁判要点明确,“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构成权利滥用为由,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亦要求商标使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工作报告中也曾指出,“青花椒案等碰瓷式商标维权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将商标禁用权异化为排挤弱势经营者的工具,与商标法保护正当竞争的本旨背道而驰。商标权的边界,应当止于他人的正当经营空间与社会的朴素公平认知。

问题2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是什么?

四川省商标协会副秘书长、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洁:商标近似不能直接等同于商标侵权

“遇见小面”维权争议在于,商标近似是否必然构成商标侵权?本案商标构成近似的结论是无可争议的,但商标近似是否必然构成商标侵权值得商榷。通俗来讲,两个商标被官方认定“长得像”,不代表后者就一定违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在商标侵权判断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的情形下,还应当对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进行判断。举个例子,如果“遇见小面”连锁餐饮已经开在了河南南阳并积累商誉;或者两家曾有业务往来合作;又或者南阳“渝见小面”店铺风格让消费者混淆误认为是“遇见小面”的加盟店,这些情况才有可能构成认定商标侵权。

此外,“遇见小面”在本次事件中公开道歉称要把35类“渝见小面”商标免费送给对方的操作,反而暴露品牌方没搞懂商标规则。35类是广告、连锁管理这类服务商标,和开餐馆的直接商标不是一回事,这波道歉是态度有了,但专业知识还得补补课。

北京天驰君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振:商标权的价值在于避免混淆而非授予权利人绝对垄断

商标权的价值在于避免混淆,而非授予权利人对相同或近似文字的绝对垄断。本案相关公众很难混淆,原因在于:首先,“渝”作为重庆几千年的简称,“遇见”作为人们日常口语,相关公众对二者含义的理解可以说深入骨髓,难以将“渝见”与“遇见”等同。其次,重庆小面作为重庆特色小吃已被世人所熟知,被告将“渝”使用在小面这样的时空环境里,显然是彰显其背后的重庆渊源,而非指向原告品牌。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相关公众难以产生混淆。

因此,判定商标侵权并非简单的标识对比,而应立足于市场实际与消费者认知逻辑,回归“防止混淆”这一根本立法目的,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前提下,应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释放给社会公众,以达到商标权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问题3 品牌方有没有更合理的商标维权方式?

北京超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商标版权律师杨雪:品牌方在非诉阶段可借助行政调解化解纠纷,避免“以大欺小”观感

维权正当性的基础在于合法的权利存在,不能仅因被告为小微商户便推定构成权利滥用。商标权人积极行使权利,本质上是防止商标显著特征退化。然而,正当性并不等同于方式上的最优解。对于侵权性质轻微、经营规模极小的个私经营主体,直接启动诉讼虽然合法,却极有可能被舆论认定为“以大欺小 不讲武德”。

品牌方在建立商标护城河的过程中,更为合理的做法是采取分步递进的策略:以电话沟通、公司函或律师函作为前置程序,先行告知侵权事实,并给予合理的整改期限。这不仅能降低双方的对抗成本,也为后续行动积累“通知后拒不改正”的证据链。还可借助行政渠道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通过行政调解或责令改正等机制快速化解纠纷,避免司法资源的过度消耗。

总之,维权正当性不容否定,但行使方式应体现梯度与克制。对轻微个体优先适用前置程序,既有望在非诉阶段及早制止侵权,又避免了“以大欺小”的观感。

四川九鼎知上品牌运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玲:品牌方应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来构建事前防控机制

品牌是企业核心资产,商标则是品牌的法律载体。建议经营主体在创设品牌、申请或使用商标前,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商标检索、合规审查及侵权风险评估,构建事前防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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