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合伙人,要合伙干什么?

2026-08-11 19:40:22来源:四川在线编辑:牛霄

四川在线记者 曹凘源

不仅参与项目建设,更要参与前期策划和后期运营。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支持建筑企业培育发展“城市合伙人”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通过健全“政府统筹、市场运作、多方参与”的发展机制,引导建筑企业组织模式向“城市合伙人”转型,构建“策、规、投、建、营、治”一体化的城市建设运营新生态,提升城市建设品质与治理效能,推动建筑业与城市高质量发展深度融合。

从项目“承建商”到城市“共创者”,多一重身份的背后有何考量?《方案》有哪些要求、明确了哪些重点任务?四川在线记者进行了采访解读。

聚焦“新城建”发展导向 创新政企合作模式

根据《方案》,“城市合伙人”是指具备策划、规划、投资、建设、运营、治理等综合能力的独立企业或联合体,与地方政府以股权合作、长期协议等方式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组织模式。

对四川来说,“城市合伙人”这个词并不陌生。

近年来,四川从省到市先后多次发布“城市合伙人”相关机会清单或者出台相关政策。以最近发布的四川省“十五五”城市更新首批机会清单为例,为了将城市更新从政府的“独角戏”,转变为全社会的“大合唱”,这份机会清单把“城市合伙人”概念融入每一个项目中,不仅详细列出了每个项目的项目需求、资源缺口、招商条件等内容,明确了政府“招人”的“岗位”,也让想要参与城市更新的社会主体精准找到合作切口。

《方案》把实施主体聚焦在建筑企业,聚焦“新城建”发展导向,培育、支持建筑企业不仅参与项目建设单一环节,还参与到“策、规、投、建、营、治”全周期城市建设运营中。

为何拉建筑企业“入伙”?首先要破解城市建设各环节参与主体割裂的问题。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城市更新工作中,很多片区从规划到建设到运营都是由不同主体分别负责,前序环节只负责自己的业务内容,无法预估后续环节的发展情况;同样,后续环节发现前序环节问题,也需要找前序环节的责任主体来协调处置,易导致系统性协同不到位。“作为城市合伙人参与主体,全周期融入片区从规划设计到施工建设再到后期运营维护,能够清楚地掌握各个阶段的发展情况,发现问题可以内部进行统筹处理,有利于城市更新工作整体化、协同化推进。”该负责人说。

不仅如此,鼓励建筑企业成为“城市合伙人”,还可以进一步平衡资金投入。该负责人介绍,大范围城市更新仅靠财政支出远远不够,在有限的财政资金基础上,邀请企业共同参与规划设计和后续的运营维护,片区更新后产生的收益不仅能进一步平衡企业前期建设阶段的成本投入,也能让片区实现“造血”生长,破解片区更新“等、靠、要”等问题。

“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城市建设都要采用一样的组织模式。”该负责人表示,针对不同片区的城市更新基础和实际情况,也会因地制宜选择更合适的组织模式。有些片区适合建筑企业作为“城市合伙人”参与全过程,例如部分新建区域或者需要大范围重新规划设计的片区;有些片区则更适合不同主体多元参与,例如本身建设改造不多,更加侧重业态建设运营的片区。“我们正在进行梳理研究,后续将配套出台相应的指导政策。”

片区试点到逐步推广 帮助企业成为合格合伙人

在建设施工方面,建筑企业可能业务能力硬,但是在整体规划、运营维护等方面可能欠缺经验。如何培养其成为更加合格的“城市合伙人”?《方案》明确了4方面重点任务。

主体培育和示范建设方面,《方案》提出,实施“城市合伙人”骨干企业培育计划,将具备核心竞争力的综合性企业纳入省级清单重点扶持,支持各地引育属地企业,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参与,鼓励央国企与民企组建联合体;建立“城市合伙人”示范项目库,聚焦城市更新、片区开发、TOD开发、园区开发、存量盘活等领域,优先入库全产业链协同、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鼓励企业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城市“精修细补”、绿道建设等民生项目。

提升企业综合能力方面,充分发挥龙头企业资源整合能力,串联“策、规、投、建、营、治”等上下游资源,实现各环节统筹协同,加强智能建造新技术、新产品在项目全生命周期深度融合应用;探索“产业导入前置”模式,在规划阶段同步制定资金自平衡方案,将产业招商、运营成效作为合作前置条件,实现“先引产后建设、以运营定方案”;加大配套融资支持力度,积极搭建“城市合伙人”投融资对接机制,协调金融机构创新推出信用贷、项目贷、无还本续贷等适配性金融产品,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企业组建产业招商、商业运营、城市服务、物业管理等专业团队,参与城市更新、片区开发等基层治理服务。

重点领域方面,支持企业参与老旧小区、老旧街区、城中村、低效厂区等更新改造。各地可在城市更新专项资金框架内支持企业参与前期策划与长效运营,依法依规将污水、垃圾处理、综合管廊等特许经营项目纳入片区资金平衡统筹;在片区开发领域,依托经营性用地出让、存量资产盘活等市场化收益实现资金平衡,推行经营性与公益性项目“合理搭配、联动开发”模式,政企收益严格按市场化合同约定,严禁通过财政补贴变相兜底项目亏损。

监管服务方面,探索建立省级“城市合伙人”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示范片区项目实行“即报即审、快速办结”,鼓励各地梳理低风险项目场景,制定审批豁免清单;建立全流程合作监管机制,明确政企权责边界,强化项目质量、安全、进度、运营全环节监管,同步建立风险预警与熔断机制,动态监测资金专户、资产负债率、项目现金流等关键指标,触发风险阈值及时启动协议调整或退出程序;建立常态化政企对接机制,协调解决企业转型与项目推进中的难点问题。

记者注意到,实施路径上,《方案》明确,优先在成都、绵阳、德阳、宜宾等建筑业基础较好的市(州)选取重点片区开展试点,总结可复制经验逐步推广。力争到2027年,在全省培育5—8家具备“城市合伙人”实施能力的骨干建筑企业,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价值共生”示范项目;到2030年,培育15—20家具备“城市合伙人”实施能力的骨干建筑企业,打造5个区域知名标杆项目,建成全国领先的“城市合伙人”产业生态,构建“策、规、投、建、营、治”全链条服务体系,形成政企协同、协作共赢的产业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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