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源头防范化解窃密渗透等安全风险 四川这部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2026-08-14 19:43:24来源:四川在线编辑:牛霄

四川在线记者 刘佳

为从源头防范化解窃密渗透等安全风险、筑牢西部安全屏障,四川“废旧立新”。8月14日,在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对此前通过的《四川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条例》进行解读。据悉,该条例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李强/摄

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之根基、安邦定国之基石,事关政权稳固、发展大局与人民幸福安宁。四川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腹地和国防军工大省,在国家安全格局中地位特殊、责任重大。

发布会上,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阖介绍,现行《四川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自2002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涉外建设项目、防范国家安全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上位法的制定和修改,原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监管模式等主要制度已经发生重大调整,需要废旧立新。新制定《四川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既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的重要举措,也是立足我省军工科研单位密集、城市开发建设与涉密要害单位安全防护矛盾突出的省情实际,健全安全治理制度短板的现实需要,对于从源头防范化解窃密渗透等安全风险、筑牢西部安全屏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管什么?怎么管?条例作出四方面制度安排。

健全管理体制,细化各方法定职责。进一步明确国安机关职责,规定省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市(州)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许可。明确新区、开发区等特定区域管理机构职责,规定依法设立的新区、开发区等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其管理权限,加强与其所在地市(州)国家安全机关的协作,做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完善安全控制区管理制度方面,明确安全控制区划定调整程序,规定省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划定安全控制区域,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动态调整。发挥规划源头防控作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有关规划应当征求国家安全机关意见。涉及安全控制区域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参与规划审议。完善土地供应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规定拟出让、出租安全控制区域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征求市(州)国家安全机关意见。

条例明确实施分类管理制度。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向市(州)国家安全机关申请许可。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新型基础设施重大工程以及机场、车站等国家规定的其他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省、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规定征求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

条例还完善举报人信息保护。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对提供重要情况、作出突出贡献的举报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委员陈山介绍,下一步,该委将立足法定职能,扎实做好条例实施的监督保障工作,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工作,持续跟进条例实施情况,及时梳理和推动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督促各级各部门对照条例规定,细化配套工作措施,动态跟踪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持续优化制度供给,稳步提升我省涉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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