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9月16日,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四川农村商业联合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刘杰违法发放贷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受贿案,对被告人刘杰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五万元;对查扣在案的刘杰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刘杰任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副主任、航天信用社主任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向有关公司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13.9亿元。2008年至2020年上半年,刘杰利用担任雷波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主任、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副主任、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行长、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贷款发放、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470万余元。2020年下半年至2025年,刘杰利用担任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副主任、四川农村商业联合银行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91万元。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杰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其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受贿数额巨大,均应依法惩处。鉴于刘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大部分已追缴到案,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杰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杰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