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四川丨“撞坏一个塑料防撞桶,为何要赔500元?”网友质疑高速公路设施赔偿价太高,记者调查

2026-09-21 18:40:15来源:四川在线编辑:任真


四川在线记者 陈秋吉 寇敏芳


“一个塑料防撞桶,为何需要500元?”近日,有网友通过“四川省网上群众工作平台——问政四川”留言反映,自己在高速入口处不小心撞坏了一个PE塑料材质的防撞桶,被要求按500元/个的标准缴纳“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该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定价依据?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网友质疑:

一个PE塑料防撞桶的采购价仅几十元,为何要赔付500元?


张先生驾车撞毁的防撞桶。(受访者供图)

今年上半年,张先生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成雅高速公路成都入口处发生了交通事故。

“当时轮胎打滑,我没握稳方向盘,就撞上了收费站旁的防撞桶。”张先生回忆,撞车后,自己联系了保险公司,高速公路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很快也赶来,勘验现场后,要求赔付500元。

因为着急赶路上班,张先生扫码支付了500元费用,并留下了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当天下午,他们在线上把发票、收费标准文件都发给了我。”张先生说,最近他了解了交通设施工程采购的市场行情,发现一个PE塑料防撞桶的批量采购价仅为几十元,认为当时的赔付金额明显太高了,遂通过问政四川表达质疑。

记者调查:

公路防撞桶有国家标准,对材质、性能都有更高要求

为何赔偿费高达500元?

记者联系到该条高速公路的运营单位——四川成渝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运营管理三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收费标准按照上级单位的文件执行,均有依据可查。


2024年8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继续执行我省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4401号,目前赔偿标准仍按此前规定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偿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811号)附件内容显示: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用标准里,防撞桶的价格为500元/个。2024年8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又发布了《关于继续执行我省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明确赔偿标准仍按2012年的《通知》执行。


根据相关文件,高速公路防撞桶赔(补)偿费为500元/个。

“公路防撞桶有明确的国家标准,跟普通的防撞桶相比,外观可能相差不大,但对材质、性能都有更高要求。”一位交通行业从业人员告诉记者,举例来说,碰撞时防撞桶各结构组成部分及配载物‌不能飞散‌,不能对碰撞车辆、周围行人及其他车辆产生损坏或伤害。

记者在网购平台输入“高速公路防撞桶”关键词,显示符合要求的产品价格在200—350元。黑龙江鹤大高速一则采购公告显示:防撞桶的单价最高限价为286元。


网上购物平台显示,符合规格的高速公路防撞桶,算上运费等价格,集中在200—350元。

价格制定部门:

定价包含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虽然网购平台查询到的价格远高于网友张先生所说的“几十元”,但仍然没有达到500元。

标准为何要这样制定?

记者联系了负责定价的省发展改革委。“收费包含对公路路产损坏修复、占用期间的直接费用和对交通运营的间接补偿。”省发展改革委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介绍,收费专项用于修复、维护和重建损坏的公路路产等支出,确保恢复及时、畅通安全。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第六十五条规定,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记者查询了部分中西部省份的防撞桶赔偿标准,价格在300—1000元不等,比如重庆赔偿标准为410元/个,安徽则为700元/个,宁夏分为聚源脂、玻璃钢两种材质,价格分别为300元/个、450元/个,湖南则分为圆柱形和半圆柱形的玻璃钢防撞桶,价格分别为700元/个、1000元/个。


【编后语】

定价机制精细透明,才能更快消解争议

一个PE塑料防撞桶,网上采购价不过几十到350元,撞坏了却要赔500元。乍看之下,这似乎是“天价赔偿”的又一案例,但细究,500元的定价逻辑并非无依据,争议的背后,是公共设施损害赔偿中“直接成本”与“管理成本”之间的认知差异。

从定价依据看,500元并非高速公路运营方的“漫天要价”,而是有理有据的行政收费标准。但公众的质疑也并非无理取闹。网购平台上200—350元的售价与500元的赔偿标准之间确实存在明显落差,这种落差源于赔偿费的性质——并非单纯的“物品采购价”,还涵盖了现场勘验、交通组织、安全管理、修复施工等一系列衍生成本。这些成本真实存在,却难以在网购比价中直观体现。

一个防撞桶的500元赔偿,看似小事,实则考验着公共定价的透明度和公共服务水平。理性看待此事,赔偿费的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等同于网购价,但定价部门有责任向公众解释清楚“500元花在了哪里”,倘若在赔付环节同步公示细化后的费用清单,想必公众的疑惑与争议会有所减少。

当“管理成本”与“市场感知”产生落差时,与其让公众在一次次个案中积攒困惑,不如让定价机制本身更加精细、透明、与时俱进。毕竟,制度的公信力,往往就藏在这些看似不起眼的“500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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