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湖保护和监管事务中心原党委书记、主任刘刚受贿案一审宣判

2026-09-29 16:18:33 来源:四川高院 编辑:牛霄 

2026年9月29日,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四川省河湖保护和监管事务中心原党委书记、主任刘刚受贿案,对被告人刘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刘刚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24年,被告人刘刚利用担任四川省水利厅规划计划处干部,四川省地方电力局规划计划科负责人,四川省水利厅水政水资源处副处长,四川省地方电力局副局长,四川省水利厅河湖保护处副处长、处长,水旱灾害防御处处长,四川省河湖保护和监管事务中心党委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报告评审及批复、项目行政许可、项目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564万余元。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刚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刘刚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犯罪所得已全部追缴到案,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刚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刚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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