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男子楼上与一女子办孩子百日宴，楼下与另一女子办婚宴，为啥不算重婚？丨小铭切瓜

&gt; **核心摘要**：男子吴某峰在贵州六盘水同一酒楼分别与孔某涵登记结婚并出席前女友林某所生孩子的百日宴，未构成重婚罪。因吴某峰与林某未登记结婚，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故其与孔某涵结婚不属法律或事实重婚；同时，无证据显示吴某峰与林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满足事实重婚要件。虽不涉刑事重婚，但其对非婚生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相关经济纠纷由相关部门处理。

&gt; **来源**：四川在线 · 10/13/2026 11:37:27 PM

## 正文内容

四川在线记者&nbsp;杨树&nbsp;张庭铭近日，有网友发布视频称一名男子在贵州六盘水同一酒楼与一名女子办婚宴，并与另外一名女子办孩子的百日宴，引发重婚质疑。据媒体从六盘水钟山区官方权威渠道获悉，男方吴某峰与女方孔某涵已登记结婚，其与前女友林某育有子女但未登记结婚，百日宴不构成重婚；双方有经济纠纷，多部门正在联动处置。一面出席与前女友孩子的百日宴，一面和另一女子办婚宴，为啥还不算重婚？背后有哪些法律知识？为此，小铭邀请到了上海汉盛（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四川省婚姻家庭专业律师刘娜来告诉你。刘娜告诉小铭，按照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重婚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法律上的重婚，也就是前一段婚姻没有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指前一段婚姻仍然存续，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事实重婚。满足以上情形，才可能构成重婚罪。在司法实践中，“以夫妻名义”一般包含：持续对外以夫妻相称、举行公开的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签署医疗或租房文件、周围群众公认其二人是夫妻等。结合本案，分两种情况说明：男方吴某峰与孔某涵登记结婚，为何不构成重婚罪；男方吴某峰出席与前女友林某所生育孩子的百日宴，为何不构成重婚罪。先说第一种情况。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成立的前提是存在一段合法有效的前婚。在本案中，公开信息显示，男方吴某峰与前女友林某虽然育有子女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存在法定婚姻关系。所以，男方吴某峰与孔某涵登记结婚，不构成重婚罪。再说第二种情况。吴某峰是在与孔某涵登记结婚后，于婚宴当天出席了和前女友所生孩子的百日宴。从现有公开报道信息显示的吴某峰与前女友交往行为看，也缺乏认定重婚罪的法定标准。按照前面的法律规定，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事实重婚，需要满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个核心条件。就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只能证明吴某峰是孩子的父亲，不足以证明吴某峰与前女友林某长期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所以，吴某峰不构成重婚罪。刘娜进一步介绍，男方吴某峰不构成刑事上的重婚罪不等于没有其他法律责任，他对非婚生子女仍有法定抚养义务。双方经济纠纷另案处理。在小铭看来，法律层面虽不构成重婚，但男子的行为实在令人难以认同。婚姻绝非儿戏，感情更不能肆意周旋。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 5W1H 核心事实
- **谁 (Who)**：吴某峰、孔某涵、林某、刘娜、上海汉盛（成都）律师事务所、六盘水钟山区官方
- **何事 (What)**：男子吴某峰在贵州六盘水同一酒楼分别举办婚宴与孩子百日宴，未被认定为重婚
- **何时 (When)**：未提及
- **何地 (Where)**：贵州六盘水、六盘水钟山区
- **为何 (Why)**：因未形成法律或事实上的重婚关系，不构成重婚罪
- **如何 (How)**：通过登记结婚与举办百日宴形式举行仪式，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 核心问答对 (Q&amp;A)
### Q1: 男子在贵州六盘水同一酒楼同时举办婚宴和孩子百日宴，为何不构成重婚？
因为该男子与前女友未登记结婚，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且与现任妻子登记结婚时前段婚姻已不存在，因此不构成法律上的重婚；同时，出席前女友孩子的百日宴并不符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重婚要件。

### Q2: 男方吴某峰与前女友林某育有子女但未登记结婚，是否构成婚姻关系？
不构成婚姻关系。根据中国法律，只有依法登记结婚才成立法定婚姻关系，未登记的同居关系不属于婚姻关系。

### Q3: 什么情况下会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重婚罪？
构成重婚罪的情形包括：一是前一段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法律重婚）；二是前一段婚姻仍存续，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重婚）。

### Q4: 什么是事实重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事实重婚是指虽未登记结婚，但双方持续对外以夫妻相称，举行公开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签署文件或被周围群众公认是夫妻，从而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重婚。

### Q5: 男子出席前女友所生孩子的百日宴，是否构成重婚？
不构成重婚。出席百日宴属于对子女的亲子责任行为，不能证明其与前女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缺乏事实重婚的核心要素。


<!-- 最后成功更新：2026-10-14 07:2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