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在线记者 李梓溶

近日,成都市财政局通报5起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涉及收受“感谢费”、资格审查走过场、违规收取保证金、超标收取代理费、未妥善保管档案资料等问题,相关机构均被依法处理。
通报中处罚最重的案例是某区环卫作业项目中,一家采购代理机构为确保特定公司中标,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倾向性条款,待该公司中标后收受“感谢费”28万元。财政部门查实后认定,这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对该机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万元、罚款20万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两年六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其余4起案例则暴露出代理机构在操作环节的多种“失守”。案例二中,某区学校器材招标明确要求投标人须持有覆盖全部产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审查,让许可范围不全的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被处以警告。
案例三中,某县采购预算70万元的专项规划编制公开招标项目,代理机构设置2万元投标保证金,超过预算金额2%的法定上限,被责令限期改正。
案例四中,某区法院后勤物资采购项目代理费本应按差额定率累进法下浮20%收取20474元,代理机构实际收取23652元,多收3178元,被责令整改。
案例五中,某采血耗材采购项目和数据治理服务项目的开标、评标录音录像资料全部丢失或部分损坏,代理机构因未妥善保管档案被责令限期改正。
“保证金超一点、代理费多几千元,单笔金额看着不大,但规则一旦被突破,公平竞争的口子就开了。”成都一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李先生告诉记者,通报对于同行来说具有警示教育作用。比如,案例四中多收的3178元看似是“小钱”,但代理费计算规则是招标文件公开承诺的,多收就是违约,也加重了供应商负担。
四川一家参与过多个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负责人王女士感触颇深。“资格条件设了却不审,等于让不合规的对手进场,老实投标的企业最吃亏。”她表示,财政部门公开通报案例,对供应商来说是“定心丸”,也提醒企业遇到倾向性条款要敢于质疑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