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四川人，多部新规11月施行，看看哪些与你有关

&gt; **核心摘要**：11月起，四川多部新规施行。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扩大，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费用逐步实现个人无自付；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统一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为60%；《四川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条例》施行，强化安全风险防范；成都市新修订的消防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同步实施，加强电动车管理与房屋维修资金使用效率；成都还出台规定规范牟利性职业索赔举报行为，优化营商环境；自贡市首部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也于当月施行。

&gt; **来源**：四川在线 · 10/31/2026 2:42:03 PM

## 正文内容

四川在线记者&nbsp;刘佳生孩子住院不用花钱？房子的&ldquo;养老钱&rdquo;急用时能否马上取？11月，四川有多部新规施行，来看看哪些与你有关。四川将逐步实现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ldquo;无自付&rdquo;四川省《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自11月1日起实施。《通知》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四川省职工基本医保时可选择参加生育保险，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通知》提出，建立覆盖城乡的产前检查费保障制度，对参加基本医保的人员门诊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实施定额保障，定额保障标准职工不超过1500元、居民不超过1000元；住院分娩或终止妊娠使用的政策范围内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不设起付标准，在限额内全额予以保障，保障限额顺产不超过5000元、剖宫产不超过7000元，逐步实现参保群众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ldquo;无自付&rdquo;。《通知》明确，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或退休时符合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待遇享受条件的，其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未就业配偶住院分娩时，可按男职工参保地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危急重症孕产妇分娩期间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在生育津贴方面，参保女职工享受国家法定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标准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对财政供养人员，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四川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新规1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自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通知》明确，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等，全省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不设起付线，旨在降低参保群众基层就医门槛，引导参保群众门诊疾病优先在基层治疗；基金支付比例统一设置为60%，更好保障参保群众门诊医疗费用。开展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市（州），待遇标准按照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线不低于100元、基金支付比例不高于40%设置，保障参保群众多样化就医选择。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确定。支持各市（州）按照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工作要求，结合基金支撑能力、医疗资源情况等逐步缩小区域间待遇差距，均衡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年度支付限额，最高可达到每人每年400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确定。《四川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条例》将施行《四川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条例》11月1日起施行，对于从源头防范化解窃密渗透等安全风险、筑牢西部安全屏障、促进四川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向市（州）国家安全机关申请许可；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新型基础设施重大工程以及机场、车站等国家规定的其他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省、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规定征求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此外，《条例》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对提供重要情况、作出突出贡献的举报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多部市州新规即将施行
	新修订的《成都市消防条例》将于11月9日起正式施行。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电动车违规停放和充电问题，《条例》实现全链条监管：新建建筑、新建公共场所同步规划、建设、交付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既有建筑因地制宜增建或设置符合安全条件的集中停放场所与充电设施。禁止电动车非法改装、进楼入户、进入电梯、飞线充电等，并设定行政处罚。对电动汽车停放充电设置前瞻性规范，明确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及运营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
《条例》明确高层建筑与超高层建筑的不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对占用避难层的行为设定处罚。针对地下商场、轨道交通、地下停车场等连通复杂特点，要求合建、连接的不同主体签署消防安全管理协议，设置有效防火分隔，定期开展联合演练。要求人员密集场所按规定配备逃生装备，禁止在门窗、通道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要定期组织逃生演练，工作人员要掌握应急避险技能。
	新修订的《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46条，聚焦群众反映集中的痛点、堵点，推出多项创新务实举措：
《办法》将开发建设单位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时点，从原来的&ldquo;不动产首次登记时&rdquo;前置至&ldquo;房屋销售合同网签备案前&rdquo;。并明确规定住建主管部门在网签备案、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等环节进行核验，全方位保障业主权益。
为确保维修更快捷、流程更规范、保障更有力，《办法》鼓励业主依法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为电梯、外墙、消防等住宅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购买维修保险。鼓励专户管理银行提供房屋体检和保险服务，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为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办法》细化了8类可紧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形，涵盖屋面或墙体损坏、电梯故障、楼体外墙面脱落、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共用排水设施损坏等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等情况。在此类紧急情况下，由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直接申请使用，并明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及消防救援等部门的核实职责，确保紧急情况得到快速响应。
聚焦维修资金续交这一全国性难点、堵点问题，《办法》从住建主管部门发送预警提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网签备案和不动产登记核验等多个维度完善维修资金续交机制，同时，业主可依法决定将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所得收益及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进一步保障房屋&ldquo;养老钱&rdquo;持续充盈。
	成都市十一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规范处置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nbsp;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2年。
《暂行规定》给&ldquo;牟利性&rdquo;画出清晰边界，明确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是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ldquo;打假&rdquo;&ldquo;维权&rdquo;等为名，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滥用投诉、举报、复议、诉讼、信访等权利，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规范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的行为识别因素与异常投诉举报台账管理制度是《暂行规定》的一大亮点。其中，围绕消费目的、牟利意图两大维度，设置包括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数量、次数、频率等，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需求，与商品属性、正常使用周期、保质期或者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短时间内多次向同一经营者或同行业经营者购买相同、相似商品或者接受相同、相似服务，并就相同或相似事由反复多次投诉举报等十二项综合研判参考要素。同时明确不得单一指标定性，同步授权配套综合研判的具体量化标准；列明食品药品重大违法、内部公益举报等四类排除情形，防止规制扩大化；要求建立异常投诉举报台账，以&ldquo;对事&rdquo;台账替代&ldquo;对人&rdquo;名录。
《暂行规定》明确，构建事前合规引导、事中柔性监管、事后维权托底全链条保护机制。聚焦投诉举报高发行业开展常态化合规指导；落实包容审慎执法，明确轻微、初次违法容错情形；明确经营者遭遇恶意牟利索赔时，可通过报案、诉讼等途径自主维权。经立案调查，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自贡市首部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自贡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紧扣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战略，聚焦用法治手段解决市场难题，将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
《条例》要求除法定情形外，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实行市、县（区）、乡镇（街道）&ldquo;四同&rdquo;管理，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并探索人工智能辅助政务服务；在政务服务中心、产业园区设立企业综合服务中心（驿站），把帮办代办、预约延时等增值服务固定为法定要求。
为解决&ldquo;政策兑现慢&rdquo;的企业集中痛点，《条例》建立惠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政策出台后七个工作日内向企业精准推送，分类推行快申快享、&ldquo;即申即享&rdquo;、&ldquo;免申即享&rdquo;兑现模式，同步开展解读、定期评估优化，让政策红利更快更准抵达市场主体。
《条例》注重要素保障和监管执法，一方面，统筹金融、人才、土地、水电气通信、物流、科技创新要素供给，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模式，支持多式联运、冷链、低空物流发展；另一方面，树立包容审慎监管理念，推行年度检查计划和合并检查、联合检查、非现场监管，严格落实处罚清单，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除此之外，《条例》明确规定了权益保护相关内容。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建立涉企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同时设置改革容错免责条款，既划清履职红线，也为干部大胆创新&ldquo;撑腰&rdquo;。

## 5W1H 核心事实
- **谁 (Who)**：四川省、成都市、自贡市等相关部门
- **何事 (What)**：四川及多地多部新规于11月施行，涵盖生育支持、医保门诊统筹、国家安全、消防条例、维修资金及职业索赔规范等领域
- **何时 (When)**：11月
- **何地 (Where)**：四川、成都、自贡
- **为何 (Why)**：完善制度保障，降低就医门槛，防范安全风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 **如何 (How)**：通过实施生育保险新政、规范门诊统筹待遇、严格建设项目许可、加强电动车全链条监管、优化维修资金使用流程及界定职业索赔边界等措施推进
## 核心问答对 (Q&amp;A)
### Q1: 四川11月施行的新规中，关于住院分娩费用保障有哪些具体措施？
四川省自11月1日起实施新规，对参加基本医保的人员住院分娩或终止妊娠使用的政策范围内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不设起付标准，在限额内全额保障；顺产保障限额不超过5000元，剖宫产不超过7000元，并逐步实现参保群众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无自付’。

### Q2: 四川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有哪些新变化？
自11月1日起，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生育保险；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时也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 Q3: 四川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新规何时施行？主要有哪些内容？
四川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自11月1日起施行。规定全省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不设起付线，基金支付比例为60%；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不低于100元，支付比例不高于40%，最高年度支付限额可达每人每年400元。

### Q4: 四川在产前检查费用保障方面有何新规定？
四川省建立覆盖城乡的产前检查费保障制度，对参加基本医保的人员门诊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实施定额保障：职工不超过1500元，居民不超过1000元。

### Q5: 男职工配偶在未就业情况下能否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可以。若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或退休时符合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待遇享受条件，其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未就业配偶住院分娩时，可按男职工参保地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 最后成功更新：2026-10-31 14:5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