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过期食品、网络刷单……广元市“春雷行动2021”第二批典型案例发布

2021-04-13 22:02:56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顾强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高志农)4月13日,广元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春雷行动2021”第二批10个典型案例,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虚假宣传、过期食品、网络刷单等。之前,广元市市场监管局已发布第一批12个典型案例。

从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3月31日,广元市开展了为期100天的“春雷行动2021”暨冷链物流疫情防控执法行动,立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1591件,其中,省局挂牌督办案件3件,移送司法机关并经司法机关立案的案件13件。此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分别为:

广元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查处雷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长城牌”柴油、机油、防冻液及外包装经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待售的上述商品为侵权商品。当事人已销售部分侵权商品,违法所得648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销售的侵权商品,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利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利州区某烟酒副食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经查明,当事人店内销售的规格为52%vol 500ml的“五粮液”浓香型白酒、规格为52%vol 500ml的“剑南春”浓香型白酒、规格为52%vol 500ml的“国窖1573”浓香型白酒、规格为53%vol 500ml的“红花郎十”酱香型白酒分别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利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剑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楼虚假宣传经营野生生态鱼案

执法人员在某酒楼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该酒楼门口上方的店招牌上标示有“野生生态鱼”和酒楼玻璃墙上标示有“野生片片鱼”字样。经查,当事人实际向消费者提供的鱼是从剑阁县白龙镇市场上购进的养殖鱼,而不是当事人所宣传的“野生生态鱼”“野生片片鱼”。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剑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427元的行政处罚。

苍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宾馆所使用的电梯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案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正在使用的乘客电梯进行检查时发现,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建立该电梯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苍溪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昭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昭化区卫子镇某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烟花爆竹案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夏荷争艳”等5个种类的烟花爆竹均超过保质期200余天,当事人因其疏忽大意和未履行产品的查验义务,售出86件已过期的烟花爆竹,剩下9件在经营场所待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相关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的9件烟花爆竹、没收违法所得372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朝天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元某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1年2月1日,朝天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发现广元某有限公司在微信电商小程序上售卖给消费者的核桃饼和核桃月饼均超过保质期限。经查明,当事人在发货时没有拆开核桃礼盒检查盒内单品保质期,未发现月饼和手工核桃饼已过期,导致将过期食品销售给客户。客户在收货后发现过期问题在平台发起退货申请,由于运营人员疏忽管理未能及时处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且销售的过期食品货值金额较小,事件发生后对电商平台进行关停,向消费者进行了退款处理。朝天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元,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旺苍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经查明,当事人将过期的总胆固醇检测试剂盒(酶法)1盒,载脂蛋白A1检测试剂盒(免疫比浊法)1盒,直接胆红素检测试剂盒(亚硝酸钠法)1盒,载脂蛋白A1检测试剂盒(免疫比浊法)1盒,前白蛋白检测试剂盒(免疫比浊法)1盒与有效期内的同类产品放置在保存检测试剂盒的冰箱内使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旺苍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青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徐某无证无照通过微信平台销售口罩案

2021年3月,青川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发现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销售口罩。经查明,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与购买人谈好价钱后,直接将购买人的地址信息发给卖家,让其直接发货给购买人,从中获利。截至案发时,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2983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983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利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利州区某艾灸生活馆虚假宣传案

经查,当事人经他人介绍,购买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智能光灸养生仪8台在利州区销售。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从网上下载了“中医艾灸的七大好处”等宣传内容,采取熟人及店内员工介绍客户的方式,通过现场体验、会销等形式宣传该产品具备医疗保健作用,可以增强免疫力和有治疗功效,且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但当事人不能提供智能光灸养生仪的医疗器械证明资料,不能提供相关治疗病例、防止多种疾病疗效的说明材料,也不能提供购买产品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相关资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该局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落实整改,同时综合考量当事人受新冠肺炎疫情对其经营的不利影响和家庭经济困难等因素,该局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对当事人作出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广元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刷单虚假宣传案

经查明,当事人在“天猫”商城注册商家账号,从事声卡、麦克风经营活动,为了提高访客量,当事人以支付佣金方式,借助专业“刷单人”,组织“买手”下单后再向其邮寄空包的方式获取网店实际销售量、收藏量以及用户好评。该网店通过上述“刷单”手段,提升网店在电商平台的搜索排名,提升访客流量,从而误导顾客进店消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