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8元买了10套“英国牌子”的保温壶 收货后怀疑其“英国血统” 四川一男子起诉店家要求赔偿

2019-03-20 06:11:24来源:成都商报编辑:刘波

  家住四川乐山的杨先生去年12月在天猫一家网店买了10套保温水壶,一共花了1668元。根据购买页面的宣传,这水壶是英国品牌Bemega。但收到货后,杨先生怀疑水壶并非英国品牌,认为自己受到了商家的欺诈。于是,杨先生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还购物款1668元,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三倍赔偿(5004元),以及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十倍赔偿(16680元)。

  3月19日上午,高新法院巡回法庭走进成都职业技术学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邀请了学校师生旁听。

  他买了10套保温壶

  收货后怀疑店家欺诈

  2018年12月,杨先生在天猫上一家网店买了10套不锈钢保温壶,一共花了1668元。根据购买页面的宣传,这水壶是英国品牌Bemega。但收到货后,杨先生怀疑水壶并非英国品牌。法庭上,原告表示,经过查询发现水壶的品牌Bemega商标是由中国人在国外注册,但实际是在中国进行生产销售,不是英国品牌。另外,商家告诉原告水壶是2018年生产,但杨先生收到货后,在水壶外包装上并没有看到生产日期。对于商家在页面进行“店庆十年”的活动,原告查询后认为该店铺成立并不到10年。基于以上种种,原告认为被告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应退款并进行赔偿。

  被告商家对此表示其商品之商标属于英国公司所有,被告是经英国公司授权而在国内使用该品牌,产品确实在中国国内生产,同时称杨先生在购买过程中,被告就明确告知对方该款水壶品牌来自英国,制造在中国,杨先生对这一情况是明知的。同时,虽然公司没有成立整10年,但10年店庆只是一个大概的数字。此外,关于水壶是否是2018年生产的问题,被告有2018年产品批次抽检的检测报告,可说明水壶是2018年生产的。被告商家举示了英国的商标授权书以及产品的检测报告,但原告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以及证明力提出了质疑。

  由于双方均同意调解,庭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被告方表示将针对此次诉讼中发现的产品瑕疵进行整改,提高产品力。

  怀疑水壶存在问题

  能否按照《食品安全法》提出赔偿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在开庭之初,原告针对商家赔偿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第一是认为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商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进行价款三倍赔偿,第二是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商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进行价款十倍赔偿。但法庭认为这两项诉讼请求涉及不同法律关系,不应在同一案件之中并行主张,最终在法庭释明下,原告表示要求被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三倍赔偿。

  怀疑水壶存在问题,能否按照《食品安全法》提出赔偿要求?对此,该案承办法官吴翔告诉记者,由于水壶是盛水的用具,与入口的食品直接接触,属于食品接触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之规定,水壶属于用于食品的容器,应该适用《食品安全法》调整的范围,而且我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经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该产品亦有国家标准可依。因此,原告可以依照《食品安全法》提出诉讼请求,但判决结果要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来进行综合评判。此外,吴翔说到,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只能受到一次否定性法律评价,至于如何主张由消费者选择,再基于其诉讼请求提供相应证据,因此法庭需要对此进行明确与释明。

  国外注册商标的证据

  能否在我国的诉讼中产生证明效力?

  由于案涉商品涉及国外注册商标,吴翔表示,原告对案涉产品是否为英国品牌提出质疑后,应当由被告进行证明,举证责任在被告。而被告提出的商标证据形成于域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之规定,被告当庭提交的证据缺少相应证明与认证。因此该案还要看庭后被告能否作相应补充,否则其提供的相应证据难以产生证明效力,就不能证明案涉商品属于英国品牌。

  “在当前的买卖合同中,网络购物产生的纠纷处于增长趋势,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在提升。本次在学校开庭,对学生也是一堂普法课,向他们普及电子商务的法律知识,让学生们知道购物出现问题时,如何使用法律更好的维护自己权益。”吴翔说道。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赵瑜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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