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只售不租遭业主质疑 律师:违反立法精神

2019-06-04 06:38:55来源:成都商报编辑:陈乐

浪琴湾小区未售车位全部安装了地锁

浪琴湾小区地下车库出入口

伴随着车辆越来越多,停车难等问题也越发明显。最近,四川乐山一小区部分业主反映,小区地下停车位只售不租,质疑此举有点“霸道”。对此,该小区物业及小区销售热线工作人员均表示,目前车位只售不租。但开发公司相关负责人却表示,车位可租可售,只售不租的说法,或系销售人员为了拿提成。

律师认为,“只售不租”违反立法精神,等于变相剥夺业主使用停车位的权利。

业主:小区地下车位只售不租为哪般?

浪琴湾小区位于乐山城北。5年前,刘先生购买了浪琴湾的一套房子。“虽然没在城中心,但是自己有车,还是比较方便。”刘先生说,交房后他迅速进行了装修,因为当时小区周边停车的地方也不少,就没有考虑买车位的事。

不过,随着周边很多小区入住率增高,外围的停车位也越来越紧张,有时车辆随意停放,还要被开罚单。对于刘先生来说,到底是买车位还是租车位,他也纠结了很久,最终还是决定先租车位,“我去物业服务中心租了开发商的车位,每个月300元。”

今年春节后,刘先生却突然得知,车位不续租了——开发商的车位只售不租,标准车位每个8.5万元。刘先生说,“开发商在没卖的车位上都安装了地锁,既不能月租,也不能按次或按时停车。”

刘先生说,小区外面经常找不到车位,而小区地下车位却空出一大片,既然地下车位是小区的重要配套,为何不能把没卖的车位以一个比较合理的价格租给业主使用呢?

在乐山当地论坛,关于小区车位“只售不租”的话题,也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车位产权是开发商的,是租是售当然可以自行决定;也有网友认为,车位是房子的配套设施,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卖和租只是方式不同而已。

物业:现阶段只售不租

开发商相关负责人:可租可售

6月3日,记者在浪琴湾小区地下车库看到,确有不少空置车位,未售卖的车位均张贴了“可售”标识,地面安装有崭新的地锁。保安称,除了装卸货物等临时停车外,没有购买车位的车辆禁止进入地下车库。

据该小区物业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小区有1300多户,地下车位560个,车位已经卖出去一大半了。此前开发商剩余的车位可售可租,租金每月300月,但是现阶段只能买,不能租。对于业主短时间进入车库停车搬运货物等,并不收费。

随后,记者以业主身份,咨询了该小区开发商的销售热线,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说,现在浪琴湾小区剩余地下车位约100多个,全部只售不租,其中,标准车位价格每个8.5万元。对于只售不租涉嫌变相强卖的质疑,对方称“你可以选择不买。”

3日下午,记者又辗转联系上浪琴湾小区的开发商相关负责人,对方十分肯定地答复说,浪琴湾小区地下车位均可售可租。那么为何销售人员和小区物业均称只售不租呢?他猜测说,可能是销售人员和物业为了卖车位拿提成。

记者在网上查询发现,小区车位只售不租,并非个例。不过,广州、山东等地已经出台了地方性规定,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停车需要,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进行拒绝。

律师:

虽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 但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对此,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郭金福表示,根据《物权法》规定,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专有产权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对其进行售卖或出租。从这点来说,产权车位是开发商的财产,想“租”还是想“售”,的确由开发商说了算。

不过,郭金福认为,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设置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有的业主可能经济条件不允许,有的业主可能觉得自己不需要买车位,开发商‘只售不租’,是变相剥夺业主使用停车位的权利。”

“停车位作为小区的一项重要配套设施,在建筑规划设计时,应达到强制性的规划指标,因此住宅小区内经规划建设的地下停车位,虽然产权属于开发商,也应当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满足业主的需要,当然是以正常使用为目的。”四川骥志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显庆认为,虽然法律没有对停车位“只售不租”是否违法做出明确规定,但这种做法显然限制了业主的正常、合理使用,也违背了《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中设定的“停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求”的立法精神。

马显庆认为,如果开发商只售不租,或者以远高于市场价格出租车位,也是不行的,都等于变相胁迫业主购买车位。他建议,如果业主对此有异议,最好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顾爱刚 摄影报道

新闻链接

近日,成都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有“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公示的车(库)位租售方案租、售车(库)位。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绝提供停车(库)位”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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