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7名男子非法猎杀野生动物 获刑并赔偿15.6万元

2020-08-07 15:39:10来源:四川在线编辑:袁东山

四川在线乐山讯(记者 叶海燕) 今(7)日上午,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首例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在该院审判。

据了解,今年2月,邛莫某某、毕者某某、洛子某某、解树某某、鲁克某某、克斯某某、阿仲某某7名被告,因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6个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日前,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邛莫某某等7名被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为由,要求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5.6万元,同时要求7被告在当地县级官方媒体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2月8日,邛莫某某等六人到峨边县觉莫乡光头山下面的水沟里捕杀到一只“岩羊”(又名鬣羚、岩牛,彝语名字“嘿”),6人将肉、“岩羊”角予以分配。2019年4月6日,邛莫某某等5人再次在峨边县觉莫乡光头山三叉河电站附近的一个坝子猎杀到一只“岩羊”并将其肉予以分配。2019年6月2日,毕者某某单独捕杀“岩羊”一只并对其肉进行分割装袋后载回家。

邛莫某某等被告3次猎捕“岩羊”现场均拍摄了视频及照片,相互通过微信发送视频及照片,公安机关从毕者某某家搜到“岩羊”角和“岩羊”肉。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视频及照片中动物及“岩羊”角及肉均为鬣羚,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18年10月,洛子某某在黑竹沟镇看见一只野生动物“杜”(彝语名),后用石头砸“杜”的头部致其死亡。2019年8月,公安机关从扣押的洛子某某手机中提取其猎杀“杜”的现场视频资料,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大灵猫,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据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规定,对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其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整体价值,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其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整体价值,鬣羚属的基准价值每只1万元、灵猫科所有种基准价值每只1200元,杀害3只鬣羚应赔偿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为15万元,杀害大灵猫应赔偿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为6000元。

庭审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当庭予以宣判:邛莫某某、毕者某某、洛子某某、解树某某、鲁克某某、克斯某某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5万元,;邛莫某某、毕者某某、洛子某某、解树某某、阿仲某某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5万元;毕者某某单独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5万元;洛子某某单独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000元。此外,7名被告须在峨边县级官方媒体平台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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