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房屋产权归谁 各方各执一词
2月26日上午,江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木材厂已破产,谢家人将木材厂的主管单位泸州市林业局告上法庭,江阳区政府作为第三人参加庭审。
谢家人在起诉书中称,木材厂破产清算组在不通知房屋原主人的情况下,于2003年11月25日将房屋卖给了牟传莲,存在恶意串通嫌疑,买卖应为无效。牟传莲应归还房屋,并赔偿谢家人损失。由于房屋已拆迁,牟传莲领取了本案讼争房屋的过渡费4800元,拆迁奖励费6000元,公共厕所费3300元,应当予以归还。房屋拆迁的主管单位江阳区政府,应将本案讼争房屋剩余款项支付给谢之海。谢家人出示了牟郑伟的笔录,牟郑伟承认牟传莲办理产权的房屋为借住谢之海的房屋。
泸州市林业局代理人表示,林业局未与牟传莲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木材厂破产时,房屋财产等移交破产清算组,牟传莲和清算组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此事经过了泸州市中院确认,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牟传莲的代理律师表示,牟传莲承认房子系借住,该房屋为木材厂分发给谢树华使用,房屋所有权仍然归厂里,谢之海享有使用权并不意味着拥有产权。他表示,木材厂破产清算时向社会进行了通告,牟传莲作为木材厂退休职工具有购买房屋的权利。
江阳区政府方表示,政府和牟传莲签订的安置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应遵照执行,江阳区列为第三方不合法。且政府和牟传莲签订的是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牟传莲支付相应货币来购买安置房,谢家人的赔偿要求与双方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不符。
经过庭审,法院表示择期宣判。 成都商报记者 蒲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