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欲复婚男女争吵后相约自杀 男子“爽约”没死成被判4年

2018-05-16 14:32:04来源:成都商报编辑:彭焘

男女离婚后又打算复婚,却因琐事争吵相约自杀,结果男子“爽约”,女子喝药后没有抢救过来。

近日,泸州市古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相约自杀的案件,生者朱某因过失致人死亡,被判有期徒刑4年。

据庭审法官介绍,该案件的主人公是一对离异男女朱某和余某。两人此前离婚后各自到外地打工,后打算复婚又回到古蔺老家。但在一起过日子的过程中,又因为琐事发生争吵,一时冲动,双方便约定“过不下去了”就一起自杀吧。

两个人相约通过喝农药一同自杀,并由朱某独自出门购买了一瓶“美国敌敌畏”农药回到住房后,分别倒进各自纸杯中,朱某拿起纸杯先喝一口,觉得味道不好受就没有吞咽,之后看见余某吞咽了少量农药,即将余某手中装有农药的纸杯打翻在地。随后朱某让余某到厕所去吐,吐了后余某上床休息了一会儿,发现情况不对后,朱某又将余某送至医院抢救。第二日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余某的死亡原因系农药(敌敌畏、甲拌磷)中毒死亡。

法官介绍,余某在医院死亡后,朱某情绪过激,医院随后打电话报警。在派出所里,朱某交代了事情经过。据了解,两人尚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

古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因婚恋矛盾与余某相约自杀,虽然积极阻止余某的自杀行为,并积极送往医院抢救,但是仍因其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余某中毒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终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相约自杀,是指二人及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相约自杀一方死亡另一方未死,未死一方是否构成犯罪呢?法官解释,如果相约自杀这种先行行为加强了参与共同自杀者自杀的意图和决心,并使其付诸实施,在相约自杀行为开始实施后,如果某个参与者自杀未死或放弃自杀行为,他就负有救助其他参与相约自杀而可能死亡者的义务。如果一方因此死亡,未死一方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李庆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 杨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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