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月大女婴患胆道闭锁 父亲捐肝救女:我愿为她的健康成长承担所有风险!

2021-12-27 16:18:13来源:四川在线编辑:何勇

四川在线消息(泸州频道 龙欣雨) 你知道吗?有些时候,活体器官捐献是需要进行公证的。日前,泸州一对年轻夫妻来到泸州市诚达公证处,办理《器官捐献知情同意声明》公证书。

原来,在三个多月前,妻子诞下一女,高兴劲儿还没过去,尚在襁褓中的女婴就被确诊患有胆道闭锁、胆汁性肝硬化,急需肝移植手术。家人愿意尽一切力量抢救女儿,通过前期的筛选、配型等检查,女婴父亲的各项指标均符合肝移植条件。一家人经深思熟虑后,决议由女婴父亲为女儿进行肝移植手术。

随后,夫妻准备前往重庆某医院进行肝移植手术,但因肝移植手术属于器官捐献行为,院方为防止医患纠纷,要求器官捐献者的配偶、父母对此知晓并表示同意,避免将来因术中风险和术后可能产生的后遗症向院方追索责任,且近亲属知情权需经公证机构确认。于是,他们来到泸州市诚达公证处,要求办理公证。

公证员吴娴立即着手为他们办理公证。首先对夫妻二人进行了告知:在我国,人体器官是不可以贩卖的,只能是无偿捐赠。对此,年轻夫妻急切的保证为自己的亲生女儿进行肝移植,肯定是无偿、无私的,绝不会存在买卖的情况。其次,按照医院的要求,不仅要器官捐献者的配偶知情并同意,器官捐献者的父母对此也要知情并同意。没过多会儿,女婴父亲将自己的父母通知到场。公证员吴娴随即对女婴父母、祖父母进行了详细询问,在重点询问到是否清楚肝移植手术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时,女婴父亲坦然回答:我女儿还那么小,我愿意为了她的健康成长承担所有风险!

不到1个小时,公证员吴娴及助理就及时为女婴一家出具了《器官捐献知情同意声明》公证书。

新闻多一点:

关于人体器官捐献的问题,《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七条: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第八条: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第十条: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第十九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器官摘取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等,并与活体器官捐献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二)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存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确认除摘取器官产生的直接后果外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保存活体器官捐献人的医学资料,并进行随访。如符合《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规定,公证处可为当事人办理其自愿、无偿捐献器官的声明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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