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两大原则 《条例》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 破解难题

2021-12-01 15:30:02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邓童童

12月1日,《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共七章六十七条,包括总则、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社会参与、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作为我省公共文化领域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规,《条例》有哪些鲜明特色?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党政办副主任张永祥认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相比,《条例》特别突出了“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两大原则。

对于政府主导原则,《条例》直接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定期考核机制,加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考核”“建立财政经费正常增长机制”等具体条款来强化政府的主导责任,并明确规定“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电影等”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族宗教、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等”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相关部门。这些条款既是政府主导原则的直接体现,又利于政府主导原则的有效落实。

张永祥提到,对于社会参与,《条例》则直接增加了“社会参与”章节,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兴办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文化设施,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益性文化服务”;可以“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活动项目组织、服务资源配送等”;可以“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全民艺术普及活动”“法治文化建设”“群众性文体活动”等,从而解决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长期以来面临“缺资金、缺人才、缺产品、缺活动”的尴尬和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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