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过期猪肉、卖岷江“河虾”遭起!眉山公布“春雷行动2021”十大典型案例

2021-04-02 16:24:18来源:四川在线编辑:覃贻花

四川在线消息(眉山频道 谭笑非)4月2日,记者从眉山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公布了“春雷行动2021”暨冷链物流疫情防控执法行动开展以来的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和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1年1月15日,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在某食品公司查获17吨无标识、无检验检疫证明的冷冻牛百叶、牛内脏等食品。执法人员依法查封了该批冷链食品。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等材料。当事人准备将冷链食品切割后包装成自己公司的产品进行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且情节严重,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2:彭山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冷冻猪肉案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在冷链疫情防控专项行动中,发现彭山区某食品有限公司冻库内有未开封的过期进口冷冻猪前腿肉1.5吨(保质期至2020年9月21日),执法人员依法查封了该批超过保质期的冷冻猪前腿肉。经调查,除查封的超过保质期的1.5吨冷冻猪前腿肉外,该企业于2020年10月6日将0.5吨过期冷冻猪前腿肉制成香肠出售,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5360元。

该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人傅某明知猪前腿肉已超保质期,仍然作为食品原料用于生产,属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依法给予以下处罚:1.对该企业处罚款21.5万元;2.对该企业法人代表、食品安全质量负责人傅某处罚款8.82万元。

此案系眉山市首次实施“双罚制”。除处罚违法企业外,还对单位负责人实施了个人罚款处罚。

案例3:某水果包装专营门市销售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2021年1月11日,丹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丹棱县齐乐镇某水果包装专营门市(经营者:严某)进行监督检查,在该门市发现摆放有一箱标签贴纸——印有绿底白字的“绿色食品(特级·珍品)”字样,上方印有黑色印刷字的“健康代”等字样,下方印有橙底白字的汉语拼音“LUSESHIPIN”等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绿色食品”商标的使用许可及进货票据。当事人销售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丹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扣押的绿色食品商标标签贴纸共122100个;2.处罚款5000元。

案例4:青神县某酒家收购、加工、销售岷江流域渔获物“河虾”案

2021年3月1日,眉山市和青神县市县两级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对青神县开展长江禁捕执法检查,发现青神县某酒家收银台菜单上面标注有:“小河虾58元/份”,两张点菜单上记载有:“小河虾:2×58=116”字样,并在该店冷柜内发现存放有塑料袋装好的成品油炸河虾9袋。经查,上述9袋河虾来自岷江流域(青神段)。当事人以6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并加工后,平均分成13份进行销售,已销售4份,销售价格为58元/份,剩余9份(1245克),货值金额754元,违法所得232元。青神县某酒家收购、加工、销售岷江河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青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未销售的油炸河虾1245克,2.处罚没款10034元。此案系《长江保护法》实施后眉山市查处的第一案。

案例5:眉山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以及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案

2020年10月27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在对眉山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未对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等违法行为,指定由眉山市市场监管局管辖并依法进行办理。

2021年2月8日,眉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调查取证后,对当事人存在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罚款10000元;对当事人存在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罚款10000元。合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案例6:眉山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0年10月26日,东坡区市场监管局收到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关于眉山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山椒罗汉笋”的“二氧化硫残留”指标不符合标准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对该公司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3日生产了“山椒罗汉笋”15件,该公司在未对“二氧化硫残留”的项目进行检验的情况下出厂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东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处罚款15075元的处罚。

案例7:彭山区某蔬菜经营部经营含有禁用农药的芹菜案

2020年11月9日,彭山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对彭山区某蔬菜经营部(经营者:陈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抽取芹菜1批次。经检验,该批芹菜所检项目中“毒死蜱”不符合国家标准GB2763—2019的要求。经查陈某经营含有禁用农药芹菜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规定,2021年1月7日,彭山区市场监管局将陈某经营含有禁用农药的芹菜案移送彭山区公安分局调查处理。

案例8:仁寿某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仁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仁寿某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广告宣传单、网络广告、户外广告中含有“仁寿最具投资价值商街”、“持有物业面积规模全球第一”、“投资无数不如一间小铺”、“真正稳定收租,帮你抗击风险、坐地生金”、“交付即享百万客流”、“某广场就是城市中心”、“连续13年租金收缴率超99.5%世界行业纪录”等内容。该公司发布含有“最佳”“第一”广告用语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发布含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广告用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发布含未表明出处且无法验证真实性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的内容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仁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以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处罚款40万元。

案例9:彭山区某美容美发用品商行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经注册(批准)的特殊化妆品、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案

2021年1月5日,眉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彭山区某美容美发用品商行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有17盒卸妆水无中文标签,2盒美白产品未标识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1盒祛斑产品标识了2002年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经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备案或注册(批准)凭证资料,也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经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上述17盒卸妆水无备案信息,2盒美白产品无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1盒祛斑产品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已过期。

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未经注册(批准)的特殊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眉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以下处罚:1.对涉案产品予以没收;2.并处罚没款35009元。此案系新修订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后眉山市查处的首案。

案例10:眉山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1年2月7日,洪雅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线索对眉山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为由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该公司制作的网页宣传通脉颗粒、脑立清、偏瘫复原丸、灵芝滴丸等多个品种的药品,消费者通过该公司网页宣传所留电话与该公司达成购药协议。由于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无法直接向消费者销售药品,该公司便与眉山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由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出资以眉山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名义从4家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眉山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购进药品后根据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名单以该药店的名义通过顺丰快递公司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将药品销售给与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购药协议的消费者,该药房从销售总金额中收取3%手续费后将剩余货款转款给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截至立案调查之日,眉山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共收取35673元手续费。眉山市某大药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涉嫌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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