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绵阳两男子获刑后再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1-01-29 12:40:58来源:四川在线-绵阳频道编辑:覃贻花

四川在线消息(王梦霖 绵阳观察 郭超英)2021年1月25日下午,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单独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高艳辉,第六检察部主任张萍、副主任杨跃,绵阳市林业局行政审批科科长、特邀检察官助理罗秉华等代表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省人大代表徐玲、省级人民监督员姚安贵应邀到庭旁听案件审理。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过程中发现,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高某某在平武县徐塘羌族乡杨柳村药丛山平徐路附近的龙王洞、三岔沟、小毛坡、猴险沟等地,先后猎捕杀害鹰雕1只、果子狸3只、猪獾2头、雉鸡1只。在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高某某与张某某利用电捕装置,共同猎捕杀害黑熊8头,毛冠鹿6只、野猪2头。捕猎的部分黑熊死体被被告及家属食用,另有部分毛冠鹿和野猪死体被出售,共计获利人民币7970元,被二人均分。经专家鉴定,黑熊、鹰雕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果子狸、毛冠鹿、猪獾、雉鸡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两人的非法捕猎行为对当地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破坏,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办案组遂展开立案调查,并在正义网上发布公告,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公告期间,高某某和张某某因犯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十一年,现已入狱服刑。在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仍无相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反馈意见提起诉讼,绵阳市人民检察院随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官办案组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通过PPT演示的方式举证、示证,并明确提出要求判令高某某单独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0500元,与张某某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39000元,并在省级以上官方媒体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在证明本案非法猎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及其价值计算方式时,林业局专家罗秉华作为特邀检察官助理,从专业角度指出了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行为既影响物种的种群延续,又影响了物种所处的食物链平衡,进而从整体上影响了生物的多样性,破坏生态平衡。虽然本案依照国家部委颁布施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评估认定野生动物价值,并要求被告履行侵权赔偿责任,但实际上,非法捕猎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损害仍难以弥补。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等辩论焦点,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合议庭在全面听取了双方辩论观点后,审判长当庭宣判,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判令高某某、张某某承担侵权责任,对其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破坏承担赔偿责任。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聘用行政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工作正在绵阳两级检察机关全面开展,本案是该项工作施行以来,特邀检察官助理作为检察官办案组成员直接参与法庭审理的首例案件。特邀检察官助理直接参与庭审活动,既充分发挥了行政专业人员在行政执法实践和专业领域知识特长优势,提升了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专业化水平,又增强了检察公信力,达到了良好的普法宣传效果。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不仅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也是衡量国家、民族、城市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绵阳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公益诉讼职责,回应社会关切,依法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既符合法律规定和公众期待,又希望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让公众树立起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认识到人与自然“双赢”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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