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的罪与罚
律师雷震:《刑法》 第285条第1款保护的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1款在刑法第285条中增加1款作为第2款, 扩大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范围, 将违反国家规定,侵入第1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 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 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 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本款的罪名应当体现罪状规定的行为特征和犯罪对象, 确定为选择性罪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将本款罪名确定为选择性罪名,可由办案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解或者并列适用罪名。
依据《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增订的《刑法》第285条第3款的规定,犯提供非法侵入或者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记者 何显飞)
(原标题:黑客内鬼 侵入单位网络 编制软件 换得赃款21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