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两次抢劫单身女 19岁男子获刑四年

2016-01-12 10:12:02来源:内江晚报编辑:林霜李鸰

  因经济拮据,威远19岁小伙深夜前后抢劫两次,共劫得钱物价值1000元。近日,威远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判决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5年5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绰号“虎娃”,男,1996年3月29日出生,四川省威远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李某某(另案处理)因身上无钱便商议实施抢劫。

  之后二人在威远县第一初级中学旁巷道内,采用李某某上前拽手提包,陈某某持刀威胁的方式抢得被害人唐某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130元、银手镯等物品。得手后两人到“E网情深”网吧上网消费至当日凌晨4时许,便外出继续寻找抢劫目标,在双鹰会所巷道内对被害人谢某某实施抢劫,抢得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100余元,黑色A320联想手机一部,所抢现金被二被告人共同挥霍。经威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唐某某被抢的手提包价值366.40元,银手镯价值272元;被害人谢某某被抢的手机价值269.1元。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威远县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退赃款及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款共计1140元。

  威远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强行劫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应予刑罚处罚。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还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认罪态度好且退还损失等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陈某某所退赃款及损失款发还被害人,其中唐某某768.4元、谢某某371.6元。

  警方提醒

  年关临近,“两抢”案件多发,女性应尽量避免夜晚单独出行,要走灯光明亮、行人较多的道路,不要在路上一边行走一边打电话,防止被人抢夺、抢劫。

  女性如需深夜出行最好与人结伴,如单独行至偏僻小巷或灯光昏暗等地,应注意是否有人跟踪。深夜最好不要到树木茂密的公园、僻静的道路散步、玩耍;夜晚参加吃饭、喝酒等娱乐活动时,好友之间要互相照应,防止醉酒后被人抢夺。

  此外,遭遇抢劫后,务必第一时间向警方报案,方便警方快速侦破。当发现可疑人员时,可立即报警,或及时挪至附近的小卖部、保安亭等地,尽量往人多的地方走。(袁继伟 记者 李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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