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组织卖淫 员工“帮忙”同样获刑

2016-01-21 14:48:09来源:内江日报编辑:林霜高波

(资料图)

  “打工也要看场合,违法的事可千万别干。”日前,隆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在辖区内组织卖淫的案件,多名案发前在该淫秽场所内工作的员工,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获刑。

  案情回放:

  协助老板组织卖淫 六名员工悉数获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吴某某等六人先后受聘于位于隆昌县飞泉正街二段的“某养生会所”老板郭某(另处),在该“会所”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其中被告人何某某任经理,负责接待嫖客、管理从事卖淫的人员等,而吴某某则协助何某某管理;其余四名被告人分别在该“会所”内从事收银、管账、在门外望风、接待嫖客以及对卖淫人员的培训等。

  2015年6月22日22时许,公安机关一举捣毁该涉黄会所,当场抓获多名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男女,以及包括何某某在内的四名被告人,其余两名被告人也在之后被先后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六名被告人供认不讳,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吴某某等六人在他人组织卖淫活动中起协助作用,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六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鉴于六被告人均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2015年12月4日,隆昌县人民法院依据六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悔罪态度等情节,分别对六名被告人进行了量刑判决。其中,被告人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余四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点评:为犯罪提供帮助,同样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打工也要看场合,犯罪的事千万别干。别以为自己只是店里聘请的一个员工,违法犯罪的事是老板干的,与自己没有关系。其实不然,只要你为犯罪提供了帮助,也同样是违法者,同样逃不过法律的制裁。”隆昌县人民法院法官夏明华告诉记者,在她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因协助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并不少,其中,不少被告人在这方面缺乏应有的法律常识,常常误认为自己不是主犯,只是一个弱势的打工者,所领取的报酬也只是自己应得的工资而已,其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所从事的正是协助犯罪,其所领取的报酬已成为了一份非法所得。

  夏明华说,比如法院办理的开设赌场罪的案件中,一些受雇于赌博场所内负责上下分的人员,其实他们的行为在刑法规定的层面上而言,已不是单纯的打工行为了,其“上下分”等行为正是为开设赌场犯罪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帮助,这就是刑法意义上的协助犯罪。

  “打工要看场合,一旦发现工作单位涉嫌违法犯罪,应积极举报,而切不可假装不知,更不要协助犯罪。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夏明华提醒市民。(丁芸芳 记者 高波)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