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挡拆违竟暴力袭警 女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刑

2016-11-11 09:02:49来源:内江晚报编辑:何勇高波

  一中年妇女因阻挠政府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并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近日被东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0日8时许,东兴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与相关部门人员一起,在东兴街道新建村9组路边开展拆除违章建筑工作时,遭到被告人邓某某(女,40岁,东兴区人)谩骂,民警陈某某在对邓某某进行劝阻无果后,将其强制带离现场。在即将带至警车时,被告人邓某某用手扇了民警陈某某一耳光,造成陈某某左面部软组织损伤。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取得了陈某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记者 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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