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初中生“约架” 这一打 挂了彩还担主责

2019-01-03 06:29:20来源:成都商报编辑:刘波

  因小唐不遵守课堂纪律,小杨作为语文课代表予以制止,小唐遂对小杨出言不逊,邀约其放学后在学校操场打架。结果,小唐左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左肩峰粉碎性骨折。为此,小唐的监护人将小杨及其监护人、学校告上法庭。

  2018年12月28日,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2018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和审判白皮书。小唐与小杨及攀枝花市第四初级中学校等健康权纠纷案,为其中一起典型案例。

  两位初中生“约架”

  事发时,小唐、小杨系攀枝花市第四初级中学校八年级学生。2016年10月12日下午,最后一节语文课,由于小唐不遵守课堂纪律,小杨作为语文课代表予以制止,小唐遂对小杨出言不逊,邀约其放学后在学校操场打架。

  放学后,小唐先行到学校操场等候,待小杨赶到,小唐上前用手搂住小杨的脖子,小唐站立不稳,向后倒下,并将小杨一并拽倒,小唐的左肩首先触地,双方僵持不久即起身,未再发生打斗。

  这时,小唐表示左手很痛。双方及围观的学生均散去。小唐回家后,感觉左手疼痛,其母亲带他到医院就诊,经诊断,小唐的伤情为:“1、左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2、左肩峰粉碎性骨折”。小唐之母电话报警后,因各方当事人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攀枝花东区人民法院,请求小杨及其监护人石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攀枝花市第四初级中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学校被判不担责

  2018年5月,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小唐、小杨系同班中学生,本应团结友爱,相互帮助,共同努力学习,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本案中,小唐首先不遵守课堂纪律,在小杨劝阻后又对其出言不逊,致使矛盾扩大,下课后小唐又与小杨相互约架,放学后在操场主动等候小杨,并又首先动手搂摔小杨,致使自身摔伤,故其行为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小杨作为班干部,与小唐发生矛盾后没有冷静处理,也没有向老师汇报,反而与其进行了约架,亦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小唐方面应当举证证明学校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本案事实是小唐、小杨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社会经验,有了相应的识别与辨认能力,能够对事件的性质及行为的危险性做出一定的判断,首先,在发生矛盾后,两人没有向老师汇报此事寻求帮助,亦没有试图通过其他合理方法解决问题,而是擅自用约架的方式进行解决。按照两人的认知能力及水平,应当明知采取打架的方式解决矛盾是错误的,却一意孤行,在主观上具有故意;其次,打架行为是放学后两人故意滞留学校发生的,几分钟内,双方即分开并各自回家。学校及老师对双方的矛盾并不知情,也不存在未及时制止的情形,故学校的行为并无不当,不应当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如下:小杨及母亲石某一次性连带赔偿小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3394.5元;驳回小唐对攀枝花市第四初级中学校的诉讼请求;驳回小唐的其他诉讼请求。

  日前,小唐方面提起上诉。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事件系小唐不遵守课堂纪律并与班干部发生口角之争所引发的“约架”, 小唐先到达事发地并先动手搂摔小杨, 其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且小唐未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应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和法定依据,故学校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事发起因、经过、过错大小等综合因素,确定责任划分,符合客观实际,应予维持。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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