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俗版葫芦娃成公众号推广文 成都一公司被诉侵犯著作权

2018-12-06 08:35:08来源:成都商报编辑:邓强陈柳行

葫芦娃成为眼冒爱心的“小姐姐”爱好者,蛇精变成了面容姣好的直播网红,爷爷变身肌肉大汉钻进蛇精洞一去不回,甚至还与妖精产生感情......看到这样的荒谬情节,想必葫芦娃也要发出一句“妖精!竟敢丑化我爷爷?”的愤怒呐喊。

然而有公司却把这当做吸引眼球的手段,将网上传播的低俗情节进行转载改编,植入到自己的公众号中当做线下招商会的宣传。

▲庭审现场

转载是否影响侵权故意的认定?阅读量寥寥一百多是不是未造成影响?12月5日下午14时,上海电影美术制片厂(以下简称“上美影厂”)诉四川丁丁之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丁之星”)侵犯著作权一案,在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开庭审理。因双方在审判过程中表示同意调解,暂时休庭未当庭宣判。

成人版葫芦娃植入公众号 “飙车”飙到被起诉

为了推广线下“丁丁汽车超市”招商加盟会,丁丁之星于2017年11月6日在其公众号“丁小车”上发布了一篇名为《看完我给跪了!“成人版”葫芦娃,爷爷带你飙车!》的文章,将网上传播的“18禁版葫芦娃”故事再次进行改编。

在这篇公众号文章中,动画片《葫芦兄弟》中“葫芦娃”、“爷爷”与“蛇精”的形象都大变了样:浑身肌肉的“爷爷”干起了直播,因粉丝量不及隔壁的美女“蛇精”心存疑惑,特地跑到蛇精洞一探究竟,结果一去不回。心急如焚的葫芦兄弟接二连三地跑去救人,却也被里面的美女小姐姐迷住......直到文章的最后,谜底才揭晓,原来他们是去参加加盟会了。

在这篇文章中,不乏露骨的画面及低俗淫秽的暗示,“尺度”很大,与原先经典的葫芦娃形象大相径庭。作为耳熟能详的卡通人物,葫芦娃以勇敢善良、正直机敏等美好品质成为童年的美好回忆,主张其拥有动画片《葫芦兄弟》中“葫芦娃”角色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的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

上美影厂认为,该公司擅自改编“葫芦娃”美术作品,将原本美好、机智的动画作品改编为低俗淫秽的成人作品,影响了原告多年培育起来的葫芦娃在大众心中的良好印象,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作品改编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丁丁之星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并连续五日在微信公众号显著位置刊登《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共计15万元。

主张无恶意影响力小 辩称未盈利阅读量低

被告丁丁之星一方在庭审中表示,目前已经将该文章从公众号中删除,由于知识产权问题较专业,他们并不确定是否侵犯了美术作品的权利。

丁丁之星的诉讼代理人是一名该公司员工,其表示,文章中的大部分内容均为转载,此前已经在网上大规模传播,他们只是在最后5页漫画页中加入了公司名字和活动,也注明了素材系转载,并没有侵权的故意和恶意。在发布该文章时也仅仅是是让大家感兴趣,吸引关注,并不是为了销售产品。

其还表示,该篇文章在公众号的阅读量不到150,且读者多为公司员工、员工家属及朋友,传播范围限于内部,传播人群少,影响力极小,公司并没有获利,也没有给上美影厂带来经济损失和重大影响,对于索赔的15万元金额难以承担。且公司自成立以经营不善,现处于亏损状态,只剩两个在职员工,处于面临关门的阶段,资金压力十分大。现在已经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会认真对待,希望法院予以考虑。

可转载自他人处、阅读量低等可以构成合理的抗辩理由吗?上美影厂并不这么认为。“使用葫芦兄弟的形象做广告宣传,吸引微信公众号阅读者参加叮叮之星的线下发布会,没有销售产品,阅读量低不能证明没有从线下获利。”上美影厂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表示。

“他们也不只是单纯使用,还进行了低俗化性质的改变,与通常意义上的侵权存在区别,对培育多年的正直机敏的形象造成了严重损害。 转载行为与是否侵权、是否存在侵权的故意没有关系,也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法的抗辩事由。”上美影厂一方再次强调。

法官:阅读量低不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

“与其他涉及美术作品的侵权案件对比来看,本案最明显的特征是涉及到改编和破坏作品完整性。案涉的《葫芦兄弟》是自80年代以来中国动画的代表作品之一,享有一定的声誉,这也是在作出最后裁决时会考虑的因素。在网络环境复制成本较低,传播行为可以非常广泛的情况下,该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高新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董淼表示。

针对著作权法领域涉及转载的情况下,董淼进一步解释,“在进行转载时获得了相应授权,或者对于转载对象的授权是否明晰,尽到了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一点,那么即便在侵权的情况下,对责任的承担会有一定影响。但是在本案中被告方没有举出相应的证据,从内容来看不正当性也比较明显。其次,在转载之后,如果上一家在有授权的情况下进行改编,也会形成新的著作权。本案中,在转载时既没有考虑到转载对象是否有授权,还对作品进行了相应的改编,后续加入了自己的宣传内容,侵权的过失是很明显的。”

董淼认为,因为公司的性质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不是合理使用,阅读量和转发次数对侵权的责任认定并不影响。她同时提醒大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日趋加强的情况下,相关公司在创业时,应当注意对作品使用的合法合规性,注重对他人合法著作权的维护。同时,在发现被侵权的时候,应当注意对相关证据的保全,比如通过证据公证的形式进行,较为客观地固定侵权行为的证据。

因为原被告双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案件宣布裁判结果之前同意调解,本案未当庭宣布判决结果。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法庭将择期宣布对本案的裁判结果。

红星新闻记者 陈柳行 摄影报道

编辑 刘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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