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女子买了没拿到产权证的房子 卖方恶意违约4年没法过户

2019-06-24 15:44:08来源:红星新闻编辑:彭焘赵瑜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房者违约,不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办理产权证,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买房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6月24日,红星新闻从成都市双流法院获悉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近日判决恶意违约的卖房者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买房人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2015年8月1日,程女士与兰某等人签订了《二手房屋买卖预约合同》,约定程女士购买兰某等人的一套130余平方米的房屋,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售价为59万元。购买当时,房屋还没取得相关权属证书,于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卖方兰某等人应在房屋能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以房屋开发单位的通知为准)的30天内,提交资料去办理产权证,并在取得产权证后无条件配合程女士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后,程女士按约支付了大部分房款,案涉房屋也于2015年8月30日前交付给了程女士,并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此后,程女士入住至今。2017年2月27日,案涉房屋的开发商发布通知,告知业主可以到公司办理分户产权证。但兰某等人消极履行合同,接到通知后,并没有提交相关的办证资料,导致分户权属证书一直没有办理,而程女士也无法取得案涉房屋的权属证书。

  双流法院审理认为,程女士与兰某等签订的《二手房屋买卖预约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程女士已经依约向兰某等支付了房款,房屋也办理了交付手续,被告卖方应在按照约定去办理产权证,并且随之及时协助程女士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目前根据程女士提供的证据及开发商的当庭陈述,案涉房屋办理分户产权证书已不存在障碍,所以责任在于卖方拒不向开发商提交完备的办证资料所导致。因此,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可以继续履行,被告应当积极办理案涉房屋权属证书,并在取得产权证书后立即协助程女士办理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到程女士名下。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由于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在签订合同后可能出现房价上涨或下跌的情形,如果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卖方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意图违约,并通过各种方式阻碍合同继续履行,当事人应积极维权。“本案中,卖方就属于恶意违约。基于登记的连续性,判决当事人依次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权利,更好维护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环境。”

  红星新闻记者 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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