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钱不还,他雇人暴力讨债,结果钱没要到反被判刑

2019-10-22 13:42:23来源:红星新闻编辑:覃贻花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但欠债人无力偿还或久拖不还,债权人应该走法律渠道讨回欠款。

近日,四川攀枝花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非法拘禁罪典型案例,于某借了8万元给朋友郭某某,不过郭某某没有还钱,还想“跑路”。为了讨债,于某找来贷款公司的“收债人”易某某,一起将郭某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53小时,结果钱没要到,易某某、于某反而被判刑。

▲易某某、于某受审

借款8万元给朋友 对方迟迟不还钱

2016年6月,于某在攀枝花做些小生意,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郭某某,两人经常一起吃饭喝酒,逐渐成了朋友。

2016年12月,郭某某以承包装修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希望于某借他8万元。于某去郭某某的工地现场看过,确实是在做工程,于某便将钱借给了郭某某,“一万块钱一个月5百块利息,本息一共10.5万元。”

于某说,当时郭某某还打了一张借条,但是没明确约定还款的时间,利息也是口头约定。

时间过去一年,于某发现郭某某没有一点要还钱的举动。“他收回了工程款,但是一直不还。”于某称,他还在微信朋友圈看见郭某某随时在外面吃饭、喝酒、唱歌等,他便与郭某某协商先还本金,利息暂时可以不要。谁知第二天房东就给于某打电话,说郭某某收拾东西准备回河南,于某觉得郭某某不仅不打算还钱,还想“跑路”。

▲郭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宾馆

找来“收债人”帮忙,限制他人身自由

情急之下,于某便从攀枝花一家小贷公司找来了“收债人”易某某,二人达成口头协议,易某某负责帮忙追债,于某会将收回债务的20%作为易某某的酬劳。

2017年6月18日,易某某找来另外2名“帮手”与于某一起,在某茶楼非法限制了郭某某人身自由,第二天又将其转移到一家旅馆。于某、易某某威胁郭某某“你不还钱就走不了,你走到哪儿,我们就跟到哪儿”,通过轮流看守郭某某的方式,不让其睡觉、吃饭,并将其一块手表和银项链扣押。

虽然郭某某遭到威胁,但还是称无力还钱。6月20日,易某某、于某等人电话联系了郭某某的妹妹到茶楼商谈帮忙还钱事宜,双方商谈无果,郭某某的妹妹打电话报了警。攀枝花仁和派出所的民警解救郭某某时,郭某某已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53小时。随后,公安民警将易某某、于某抓获。

非法拘禁欠债人,还威胁把他绑树上喂蚊子

日前,攀枝花仁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涉嫌非法拘禁罪案件。在法庭上,易某某表示认罪,“我觉得这样做是不对的,以后不会做同样的事情了”。于某也表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

郭某某在公安机关调查时陈述,2017年6月18日下午,他被于某、易某某等人非法拘禁后,威胁他如果不还钱,就将他拉到仁和区岩神山顶从山顶扔下去,让自己挖个坑跳下去或将其衣服扒光,在他身上涂抹蜂蜜,绑在树上喂蚊子,不让吃饭,不让睡觉。

“在茶楼走一步,他们跟一步,连上厕所都是跟着的。”次日凌晨,由于担心自己遭遇不测,郭某某用茶楼的一把水果刀,往自己的大腿猛刺了两刀,因流血过多,被看守的易某某等人送去医院包扎了一个小时。回到茶楼后,继续遭到非法拘禁和威胁其还债。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易某某、于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最终,法院一审判被告人易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范译丹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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