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县警方《刑事复议决定书》闹“乌龙”:死者名字“肖珍莉”变“李珍莉”

2020-10-19 17:36:11来源:封面新闻编辑:覃贻花

“四川高县男子酒后深夜溺亡小河沟”后续:

封面新闻记者 陈章采

四川宜宾高县男子肖珍莉酒后深夜溺亡小河沟事件(参看封面新闻之前连续报道)发生两个月来,死者家属先后向高县警方提起申请重新进行尸检和血液鉴定,以及对高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复议,并向胜天镇政府和高县政法委申请见义勇为认定。10月16日,由死者家属和高县公安局共同委托的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赶赴高县,提取了肖珍莉尸检检材和血液样本,启动重新尸检和酒精鉴定。同日,高县公安局向家属发出《刑事复议决定书》表示:不予立案。

10月19日上午,死者家属李梅向宜宾市公安局递交了《复核申请书》。

“复议决定书”闹“乌龙”:死者姓名张冠李戴

高县警方“高公刑复字【2020】1号刑事复议决定书”称:“经审查,我局认为李珍莉死亡事件无犯罪事实发生,原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维持原决定。”

高县公安局复议决定书死者姓名为“李珍莉”

肖珍莉遗孀李梅说,拿到决定书后她就懵了。“这是另外一起关于李珍莉案件的复议决定书呢,还是我老公肖珍莉案件的复议决定书?”

李梅认为,高县警方出具的这份决定书出现如此关键性错误,有两种可能:“一种就是把另外一起案件的复议决定书张冠李戴发给我了,一种就是粗枝大叶把死者姓名整错了。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说明他们(警方)是在敷衍我们,根本没有严肃认真地对待这起案件。”

高县公安局更正后的决定书

10月19日早上,封面新闻记者向高县警方反映了“复议决定书”存在关键性错误的情况,高县警方经确认后表示“校对错漏”。随后,高县警方迅速向封面新闻记者发来更正后的“复议决定书”,确认该决定书死者姓名应为“肖珍莉”,而非“李珍莉”。

死者“肖珍莉”错为“李珍莉”

不服复议决定,死者家属申请复核

10月19日上午,李梅向宜宾市公安局递交了《复核申请书》,要求撤销高县公安局复议决定书,责令其立案侦查。

死者家属向宜宾市公安局递交复核申请书

《复核申请书》称,2020年9月2日,高县公安局胜天派出所向肖珍莉家属李梅出具了《鉴定意见通知书》,确定肖珍莉系因生前入水死亡;9月14日,胜天派出所再次向肖珍莉家属出具编号为高公(胜)鉴通字「2020」021号《鉴定意见通知书》,确认肖珍莉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高县公安局于9月15日向肖珍莉家属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决定不予立案。

宜宾市公安局接收了死者家属递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出复议后,高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了高公刑复字【2020】1号刑事复议决定书,认为李珍莉死亡事件无犯罪事实发生,原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故决定维持原决定。

针对上述事实内容,申请人认为高县公安局不仅有违法定侦查程序、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依据错误,最关键还张冠李戴,申请人提出的是对肖珍莉死亡事件的刑事复议,但被申请人答复的却是李珍莉死亡事件,两者完全是答非所问,牛头不对马嘴,决定非所申请。申请人对高县公安局出具的错误文书表示严重不服,特向宜宾市公安局申请复核,责令高县公安局对肖珍莉死亡事件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根据事发当晚在场证人证明和李梅亲眼所见以及高县公安局的调查笔录,案发当晚,肖珍莉先后两次与十余人共同吃饭喝酒,而高县公安局胜天派出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却告知申请人肖珍莉血液中并无乙醇成分,在两者矛盾无法解释且并未出复检结果的前提下,高县公安局匆忙作出高公刑复字【2020】1号刑事复议决定书,没有任何证据和事实予以支撑。

肖珍莉死亡只有四种可能情况,即自杀、他杀、落水和救人。肖珍莉在事前并无任何遗言、遗书及反常行为和自杀动机,故可排除自杀;高县胜天镇人民政府已出具了《告知书》,认为肖珍莉并非救人,不属见义勇为;事发地有较高的桥阶,可排除落水的可能;最后剩下的就只有他杀这种可能。而他杀明显属于刑事案件且应予立案侦查。

申请人向高县公安局提出的是肖珍莉死亡事件的刑事复议程序,但高县公安局作出的高公刑复字【2020】1号刑事复议决定书却是对“李珍莉”死亡事件作出的认定。张冠李戴将李珍莉死亡事件无犯罪事实发生及李珍莉死亡事件的刑事复议决定适用于肖珍莉死亡事件一案,显系重大错误,应予撤销并责令其立案侦查。

目前宜宾市公安局已经接收了死者家属的复核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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