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连赴3场酒局后酒驾身亡 邀约者、同饮者等7人被判赔偿

2021-01-21 06:55:56来源:红星新闻编辑:刘波

2019年6月底,四川省自贡市荣县男子赵某某因先后参加三场酒局,然后酒后驾车引发单车事故身亡。事发后,赵某某的家属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局邀约者、同饮者等10余人按责任比例共同赔偿相关损失共计43.7万余元。

2020年3月,经荣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张某、刘某甲、代某等7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以及合理的注意义务,判决曹某承担原告损失的1%,张某、刘某甲、代某分别承担原告损失的2.5%,其余三人分别承担原告损失的1.5%,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判决生效后,两名被告人履行了判决义务;另外5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经原告方向法院申请执行,近日,法院依法通过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督促5人履行了判决义务。至此,该案顺利执结,执行金额全部到位。

事发

连赴三场酒局 男子酒驾撞树身亡

2019年6月底,荣县男子曹某举办婚礼的头一天晚上,他在自己经营的餐饮店设宴,感谢将在婚礼过程中帮忙的亲朋好友。当晚6时许,朋友赵某某前去赴宴,并与刘某乙、钟某、邱某等人同桌用餐。席间,赵某某有饮酒行为。

当晚7时许,赵某某用餐完毕,先行独自离开。

同样是在当晚,代某的公司开张,为感谢朋友,邀请了刘某甲、张某、冯某、杨某某等人在一家鱼餐馆聚餐。赵某某受刘某甲邀请,于当晚8时许驾两轮摩托车赶到代某邀请的聚餐地点。当晚9时44分,用餐结束。

饭后,赵某某与代某等人到当地一家KTV唱歌,至晚上11时许才结束。

次日凌晨0时20分许,赵某某根据事前约定,独自驾驶摩托车前往下一个约定地点玩,车辆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左侧行道树相撞,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

判决

未尽安全保障等义务 7人共担责13%

赵某某现年30来岁,与妻子育有一儿一女。事发后,赵某某的父母、妻子和儿女作为原告方,共同提起诉讼,认为酒局的邀请者和同饮者均应对赵某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曹某、刘某、代某等10余名邀请、同饮的人员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3.7万余元。

荣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后认为:赵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量力而行,但其在饮酒过程自控力缺乏,在醉酒状态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自身死亡,其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其死亡的后果负主要责任;

曹某邀请赵某某参加宴席,自身作为宴席组织者也作为喝酒场所及酒品提供者,未对赵某某尽到安全保障以及合理的注意义务,应该担责;

钟某某、邱某某等人与赵某某共同饮酒,但一致否认与其共饮,鉴于民间风俗习惯中参与人员的特殊性,同桌人员有互不认识可能性,不是必然发生共饮行为,原告方也未能进一步举证,故不予承担责任;

虽然代某、张某某、刘某甲等人否认赵某某在聚会期间参与饮酒,但综合酒水单、KTV视频、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结合事发时间,法院认为赵某某在鱼餐馆和KTV两处环境中,极有可能存在饮酒行为。代某作为后两场聚会组织者,张某某、刘某甲作为赵某某的朋友,亲自联系其参加聚会,从法律和情理上,代某、张某某、刘某甲都应比其他人对赵某负有更多的安全注意及照顾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根据案件各被告及赵某某本人的过错程度,结合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原告方的损失由由曹某承担1%,张某、刘某甲、代某各承担2.5%,其余三人各承担1.5%,原告方自行承担87%的责任。再根据法院确认的损失,上述7人按各自责任比例赔偿金额分别为1.3万余元、3.1万余元和1.8万余元。

解释:

共同饮酒致醉酒 应履行提醒、扶助等义务

承办法官认为:共同饮酒过程中的义务是附随并存于道德义务之上的法律义务,即安全保障义务。共同饮酒本身即存在着参与者之间因为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致饮酒者陷入醉酒从而使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危险。如果未充分履行上述义务,致使受害人酒后遭到人身损害,则属于违反因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引发的作为义务,构成不作为侵权。

该义务主要包括:1、提醒、劝阻、通知义务;共同饮酒过程中,当其他共饮人处于明显醉酒状态或者出现其他不良反应后应当立即提醒、劝阻供应人停止酗酒,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应通知其亲友或者有关社会公共服务部门等及时排除危险状态;2、扶助、照顾、护送义务,饮酒有可能导致饮酒人身体控制能力减弱,生命健康受损,对于已陷入醉酒状态的供应人应当给予及时扶助,将其护送至家中亲友照管甚至护送至医院救治。

承办法官介绍,依法判决后,2名被告依法履行了赔偿义务,而另外5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经原告方向法院申请执行,近日,执行法官依法冻结财产、查封汽车等方式督促案件顺利执结,执行金额已全部到位。

刘旭 红星新闻记者 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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