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参团爬山猝死 随行导游未在场 旅行社被判担责三成 赔18万

2021-03-05 09:51:00来源:成都商报编辑:覃贻花

2019年7月5日,年满63岁的蒲大妈和老伴吴大爷,在某旅行社江油门市部报了一个旅行团,选择了金鸡谷两日游的旅游路线。该旅行团大多数为60岁以上的老人。

而后,蒲大妈和其他参团人员共同出具委托书,委托魏某某作为代表与四川某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次日,老两口随团出发。

当天14时30分许,蒲大妈和老伴前往景区玻璃栈道,经过上坡石梯时突然倒地,随之昏迷。而四川某旅行社安排的导游和随队人员并未在场,其他路过游客随即对蒲大妈进行抢救。

大约10分钟,景区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在对蒲大妈抢救一段时间后,经吴大爷同意,景区工作人员将蒲大妈抬到山下,此时医院医护人员已赶到,并对蒲大妈进行了抢救措施,但因抢救无效,确认蒲大妈死亡。该旅行团的导游和随队人员分别在当日15时25分许、15时46分许赶到山下的抢救地点。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出诊登记载明诊断为:心源性猝死,冠心病。之后,蒲大妈的遗体被运送回江油并火化。

索赔

随行导游未在场

家属起诉旅行社索赔60余万

“事发时,只有我和好心的游客参与抢救,随行导游并未在场,也未到场实施任何抢救措施,他们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吴大爷说。于是,吴大爷和儿子将某旅行社江油门市部和四川某旅行社告上了江油市人民法院,共计索赔61万余元。

起诉书中,吴大爷表示,某旅行社江油门市部作为与蒲大妈建立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对于因四川某旅行社严重忽视对旅客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蒲大妈因救助不及时而死亡的后果,应该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四川某旅行社作为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对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月4日,记者获悉,在庭审中,某旅行社江油门市部辩称,他们作为代收款方,并未对该团进行实际操作,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并不是他们,因此他们不是合同相对方,不是侵权主体。

而四川某旅行社则辩称,他们作为合同相对方签订了书面合同,提供了旅游服务,但他们无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在提供服务过错中无任何过错,游客蒲大妈系自身疾病死亡,因此他们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大妈应对自身亡故负主责

旅行社未完全履责应担责

记者获悉,吴大爷承认,蒲大妈生前患有心脏病,2015年做过心脏搭桥手术,参加此次旅行,并未向旅行社告知过有心脏病和做过手术的事实。

江油法院认为,蒲大妈的自身疾病是导致蒲大妈在旅行过程中病发身亡的主要原因,且其未向旅行社告知自己患有心脏病并做过心脏搭桥手术的事实,其自身并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告知义务。

同时,旅游的路线含登山和登石梯等高强度运动,也是导致其病发身亡的原因之一。对此,知晓该情况的蒲大妈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不过,蒲大妈所在的旅行团,大多数系60岁以上老年人,按照《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四川某旅行社应选择符合老年旅游者身体条件、适宜老年旅游者的旅游景点和适合老年旅游者的季节和天气,不应安排高强度的旅游项目,还应合理安排游览和休息时间,配备具备紧急救护技能、了解一般医疗常识的导游和领队全程随团服务。而四川某旅行社没有依照相关的规范配备导游和领队,在蒲大妈病发时无导游和领队在场,也未及时赶到事发地点参与救助。

同时,旅行社方面未按照合同约定询问核实旅行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安排适合旅行者的行程和路线,虽然其辩称询问过死者的健康状况,但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在此过程中,四川某旅行社未按照相关行业规范完全履行自身的职责,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存在过错,与蒲大妈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2020年5月,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决四川某旅行社承担30%的次要责任,共计赔偿18万余元。记者获悉,一审判决后,吴大爷及家属不服,上诉至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姜琴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