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叶海燕
“我们明明有《林权证》,但是却无法享受到林地、森林实际的使用权。为了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利,我已经为此奔波了10年。”8月1日,乐山金口河区金口河区吉丰村村民骆良恒向封面新闻发来“云求助”。
金口河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人表示,因2009年所颁《林权证》程序、方式不规范,目前正在收集相关资料,所涉及的7350亩林地需重新确定边界及其权属。
获得4本《林权证》
守着7350亩林地却没有实际使用权
骆良恒是土生土长的吉丰村人,个子不高,黝黑的皮肤,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封面新闻记者见到骆良恒时,他提着一个手提袋,里面装着各种材料的复印件,4个U盘,以及3台手机。维权10年,对于该找哪些部门,该走哪些程序,他已经了如指掌。
骆良恒拿出了4本《林权证》,均为2009年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分别颁发给吉丰村四组、五组、六组、七组村民,涉及的土地面积共7350亩,林地使用期为70年。登记表对林地的面积、边界,以及林地、林木所有权利人和使用权利人都进行了确定,下方的填证机关一栏,盖着经办人、负责人的签名印章,以及乐山市金口河区林业局(机构改革后,相关职能合并至金口河区自然资源局)的公章。
骆良恒指着登记表旁的一页文字,上面写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本证中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业经登记,合法权益收法律保护。”
“奔波10年了,我始终想不明白,这4本《林权证》是合法的,为什么当我们拿着证件想要流转林地、办理采伐证时,林业部门却不认可?”骆良恒说。
10年维权路
确认《林权证》效力后还是办不了采伐证
据介绍,吉丰村主要为山地,耕地较少。2008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村民们终于盼到了《林权证》的颁发,打算将林地流转或栽种经济作物来获得收益。12年间,因为无法办理相关手续、证件,吉丰村4个组150余户村民只能守着这7350亩林地,无法转化为经济效益。
“维权10年了,作为村民委托的代表,我在村委会、区政府,以及林业部门跑了无数趟,跟工作人员对话200多次,我们仅仅只有一个请求——维持2009年区政府所颁发《林权证》的效力。”他拿出一个皱巴巴的本子,上面密密麻麻地记录着从2014年至2019年,每一次找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话的时间和对话内容。
“2016年6月13日,找(金口河区林业局)局长办营盘梗的林权证,带我去找曲科长。”
“2016年7月18日,给局长发信息问何时上山,他说在开会,喊下个月联系。”
……
2017年10月,吉丰村的村民终于等来了金口河区林业局的处理意见:经研究,同意维持2008年区人民政府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颁发的林权证合法有效。
“拿到处理意见后,我们又到林业局去办采伐证,相关科室以后台数据没有更新为由,还是不给我们办理。”自此,骆良恒肩负着村民们的期望,再一次踏上了维权之路。
部门:林权证办理程序、方式不规范
将重新确定边界及其权属
8月2日,封面新闻记者将情况向金口河区自然资源局进行反映。
“因吉丰村林权涉及的7000余亩土地,曾有历史遗留问题,部分林地存在争议。2009年办理林权证时,程序、方式不规范,并且受测绘技术影响,边界测绘不精确,因此影响了林地的实际使用。”金口河区自然资源局局长张川表示,该局正会同乐山市自然资源局进行会商,目前正在收集相关资料,吉丰村7350亩林地需重新确定边界及其权属。
律师:
林地使用权的获得不以林权证的颁发作为要件
经营权流转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可提起行政诉讼
封面新闻记者采访了太琨律(成都)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主任朱界平律师,朱界平谈道:“农村的林地资源归集体所有,在集体(如村、组)作为发包人与本集体的成员签订了《承包合同》之后,承包方即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换句话说,只要集体成员与发包人签订了《承包合同》就已经取得了林地的使用权,林地使用权的获得不以林权证的颁发作为要件。”
承包方取得林地的使用权后,经过发包方同意有权将全部或者部分的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因此理论上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可以进行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如果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登记机构行政不作为。
对于办理采伐证,首先应该明确的并不是取得了《林权证》就自然而然取得了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如果已经颁发的《林权证》上载明的林木所有权人系集体成员,那么该集体成员才可以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如果相关部门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可以就该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相关部门不予理会,可以就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