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获刑!为报复经销商,女子订购近百万元蔬菜,雇司机倾倒毁坏

2021-10-20 07:09:04来源:红星新闻编辑:刘波

为报复成都一蔬菜经销商,北京女子闫霞(化名)虚构某公司采购员身份,从该经销商处订购大量蔬菜,并安排司机程小凡(化名)拉运蔬菜倾倒毁坏,共计造成近百万元的损失。

近日,成都彭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损坏财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闫霞、程小凡有期徒刑5年和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责令二人退赔经济损失84万余元;对扣押在案的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刻意报复:

女子订购大量蔬菜 雇司机倾倒销毁

据了解,被害人黄师傅在成都彭州市濛阳镇经营蔬菜批发生意,北京女子闫霞和他有工作上的交集。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因为一些恩怨,闫霞为报复对方,假意向黄师傅介绍做精品蔬菜生意的“谭斌”,随后用另一个手机号码注册微信号,以“谭斌”的名义向黄师傅订购精品蔬菜。

黄师傅信以为真,将第一批蔬菜如约送至闫霞指定的仓库。

眼看着仓库里的蔬菜一天天腐坏,闫霞通过“货拉拉”平台联系到司机程小凡,让他把蔬菜拉去倒了。之后,闫霞仍不解气,她继续骗黄师傅提供蔬菜并陆续将蔬菜拖走倾倒销毁。

“我看到这些蔬菜都包装得很好,又新鲜,倒了很可惜。”期间,程小凡自行将部分蔬菜拉运至新都区、彭州市等地进行销售。

尽管黄师傅一度怀疑蔬菜的去向,但程小凡按照闫霞的安排进行了解释,并以此骗取黄师傅继续供货。

然而,黄师傅左等右等,货款迟迟未到,于是他找到公安机关报了案。

据悉,截至案发时,被毁坏蔬菜价值共计人民币990233元。

法院审理:

二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获刑

庭审中,公诉机关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及被告人辩护人围绕“程小凡是否应该以故意损坏财物罪定罪”展开辩论。

程小凡辩护人称:被告人闫霞的犯意已经超出程小凡的理解,双方均未有犯意的串联,所以被告人程小凡的收益应该是民事案件中的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

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霞、程小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闫霞系主犯,虽然被告人程小凡基于获利目的和闫霞合作,但其是按照对方指示和安排帮助隐瞒犯罪目的,并共同实施了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的,应评价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从犯。

结合程小凡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黄师傅损失15万元人民币等相关情节,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闫霞、程小凡有期徒刑5年和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责令二人退赔经济损失84万余元;对扣押在案的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司机为何被认定为从犯?

承办本案的法官王晓明介绍,被告人闫霞基于和被害人之间的个人恩怨,出于报复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占有被害人的财物,并雇佣被告人程小凡对被害人的财物进行毁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应当认定被告人闫霞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但是,被告人程小凡仅实施了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并没有与闫霞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且其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处分了被害人的财物进行获利,被告人程小凡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因缺乏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霞为报复被害人,通过虚假订购蔬菜,欲达到导致被害人黄师傅财物减少或丧失的目的。在此过程中,为避免被害人怀疑,闫霞找到被告人程小凡帮助其运输处理蔬菜,并要求程小凡按照自己的指示向被害人谎称其是公司的司机。在这个过程中,程小凡虽然并不了解闫霞的真实动机,但为了获取更多个人利益,同意并实际执行了闫霞不真实且超出常识认知的指示,客观导致了被害人对闫霞犯意警惕度的降低和财物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其行为和被告人闫霞的行为共同造成了被害人黄师傅财产损失的后果,被告人程小凡的帮助行为评价为从犯恰当,因此依法判决被告人程小凡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为从犯。

红星新闻记者 戴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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