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儿子非亲生 成都一男子告前妻获赔精神损害赔偿金

2022-05-17 08:33:17来源:封面新闻编辑:覃贻花

奉子成婚,离婚后才发现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可以向对方要回抚养费并要求精神赔偿吗?近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欧某返还原告郑某抚养费23万余元,并支付原告郑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郑某和欧某相识于2012年,两人恋爱一个月后便同居,次年1月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后生育一子。结婚7年后,双方协议离婚,郑某同意孩子归前妻欧某抚养,他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均摊。

但离婚后,郑某偶然得知儿子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双方于2021年1月进行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郑某与郑某某不是生物学父子。欧某的欺诈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对郑某精神造成重大打击。为了维护合法权益,郑某将前妻告上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欧某辩称,前夫并未按约支付每月5000元的抚养费,因此不存在退还抚养费之说。其次,欧某称结婚时已将儿子并非前夫亲生的事实告诉了他,前夫明知该事实仍自愿与他们母子组建家庭。“结婚后不到一个月就生下儿子,这些事实都可以证明他明知儿子并非其亲生,我并没有欺诈或者隐瞒。”综上,欧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对于儿子并非原告亲生子的事实均无异议。欧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原告郑某予以告知的事实。其次,双方陈述的认识时间至生育时间较短,郑某并不足以辨别郑某某非亲生;最后,孩子生育证明上男女双方信息为原、被告,且离婚协议中也约定郑某需支付郑某某抚养费。故现有证据均证明原告在纠纷发生前对郑某某非其亲生的事实并不知情。被告与他人生育子女,故意隐瞒实情,构成欺诈性抚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原告非郑某某亲生父亲,没有抚养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误以为是亲生的进行抚养,对其造成相应的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被告应当返还抚养费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共计25万元。

欧某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对于郑某某并非郑某亲生子的事实均无异议。一审法院认定返还抚养费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故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封面新闻记者 于婷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