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男子横穿有轨电车专用车道身亡 法院判决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2-06-29 15:13:45来源:封面新闻编辑:覃贻花

横穿有轨电车专用车道,发生事故该由谁来负责?

6月29日,记者从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获悉一起男子横穿有轨电车专用车道,与有轨电车发生碰撞后抢救无效死亡的案件,法院判决,该男子违反行人禁止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的规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了解,2021年9月11日,杨某驾驶自编号236号有轨电车沿轨道交通蓉2号线由成都市高新西区新业路往天河路方向行驶,上午6时58分许行驶至高新西区轨道交通蓉2号线接近晨风站台处时与车行方向右至左穿越绿化带后横过有轨电车轨道的行人蒋某某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蒋某某受伤。蒋某某受伤后即被送往郫都区犀浦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抢救,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法院认为,依照《有轨电车道路通行安全技术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之规定,均未对有轨电车专用车道隔离设施应为隔离栏作出硬性规定,而是规定“使用路缘石、隔离栏或者标志标线等将有轨电车与其他车辆、行人隔离”,事发路段敷设有固定轨道;对专用车道通过路缘石、绿色隔离带的形式与其他道路隔离;且在周围电线杆上张贴有禁止跨越警示标志,外侧有“禁止进入”“电车范围车辆行人禁止入内”的警示牌。

其次,依照《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禁止其他车辆擅自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及其禁入区域……”之规定,事发路段前方即设置有人行横道,蒋某某未行人行横道而横穿有轨电车专用车道,事发突然,无法预见。最后,事发时驾驶员及时采取了刹车(紧急制动)措施,事发后立即按照有轨电车公司应急处置方案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拨打急救电话并迅速报警,所采取的应急救助措施得当。

有轨电车公司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管理并尽到了警示义务及后续救助义务,不应承担事故责任。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及《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及其禁入区域”之规定,蒋某某不顾现场的安全警示标识,违法进入高度危险的有轨电车专用车道区域,违背了众所周知的安全常识,蒋某某横穿有轨电车专用车道,造成损害,显然系引起本次事故发生的一方。蒋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预测损害发生的能力,对于损害结果也具备预防和控制能力,其只要遵守相关规则,就不致发生本次事故,有轨电车公司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管理及警示义务,并按规定设置了人行横道,充分保障周围群众的通行权。故蒋某某违反行人禁止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官提醒,“文明”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随着社会高速发展,不断有新的交通工具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运行主体及节奏都逐步加快。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

蒋某某为其不守规则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这种漠视规则、破坏秩序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公共交通正常运行,还危及自身性命,给亲人造成巨大打击,教训惨痛,发人深省。规则维系社会文明,交通安全不只是口号,更关乎每个人宝贵的生命,公民只有遵守交通规则,才能让危险对我们敬而远之,共同构建起文明社会。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实习生 冯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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