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好友“搭把手”受伤致残责任难分?松潘法院既解“法结”又解“心结”

2024-11-10 18:15:44来源:四川在线编辑:万可枫

高俊峰 松潘县融媒体中心

11月8日,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的“庭审进万家”“庭审进扎康”活动迎来新一期直播。庭审过程同步在全州各县(市)城区广场、乡镇社区等场所的大屏幕上播出,这也吸引了不少群众聚集观看。

据了解,本次案件发生于今年3月6日。张某在好友王某经营的超市与王某一起吃饭时,玻璃店主刘某到超市为王某安装玻璃,请王某帮忙抬玻璃,王某又请张某帮忙。张某在抬玻璃时,玻璃突然碰撞爆裂,导致张某左手拇指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好心帮忙却受伤致残,责任如何划分?张某将好友王某和玻璃店主刘某诉至法院。松潘县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综合各方证据,判决刘某作为安装玻璃受益者,承担70%的责任,赔偿82743.5元;王某作为张某邀请人,承担20%的责任,赔偿23141元;张某在安装玻璃过程中负有自我保护、注意安全义务,自负10%的责任。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阿坝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二审认为,张某、王某原系同村好友,关系良好,如果依然强硬判决、强制执行,会让好友间的情感留下难以抚平的裂痕。二审审理过程中,法官始终坚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多次上门查看事发现场,与各方当事人面对面交流、释法明理,渐渐缓和了当事人强硬态度,在庭审直播现场组织各方调解,最终三方互谅互让、握手言和,刘某撤回上诉,张某撤回一审起诉,既解“法结”又解“心结”,有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新闻多一点】

日常生活中,邻里好友之间相互帮忙“搭把手”是常事,大到建房、装修,小到种地、搬货,互帮互助本是善举,可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受了伤,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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