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亿!长春高新二股东被前妻分走九成持股 市场担心“离婚式减持”

2024-01-12 11:07:21来源:封面新闻编辑:覃贻花

封面新闻记者 朱宁

1月11日晚间,长春高新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金磊通知,金磊与王思勉已通过协议方式办理了解除婚姻关系手续,并就股份分割事项作出安排。金磊系长春高新的“灵魂人物”,为长春高新旗下重要子公司金赛药业创始人,现为长春高新的第二大股东。2023年10月,他以100亿人民币的财富位列《2023年·胡润百富榜》第585位。

长春高新二股东离婚

前妻分得40亿股份

根据金磊与王思勉签订的离婚协议,金磊拟将其持有的公司3001.41万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份的7.42%,分割至王思勉名下。本次权益变动后,金磊持有公司463.16万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1.14%,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王思勉持有公司3001.41万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7.42%,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以长春高新1月11日收盘价计算,长春高新报收133.41元/股,跌3.29%,总市值为540亿元,以当日股价计算,分割股份价值超40亿元。此次公告介绍,上述事项将导致公司股东权益发生变动,但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


长春高新股价

从此次离婚事件主人公金磊来说,其1965年8月出生,北京大学生物系本科毕业,中科院生物物理研究所硕士毕业,加利福尼亚大学博士,曾任美国基因技术公司(GenentechInc)研究员。

1995年,金磊回国创业。两年后组建了长春金赛药业,出任总经理,先后推出了4个填补国内基因制药领域空白的基因工程药物,获得国家发明专利4项,推出的重组人生长激素成为国内第一品牌。

1998年,创制出国产第一支重组人生长激素,其价格只是进口同类药品的四分之一。2005年,金磊和研发团队上市亚洲第一支重组人生长激素水剂“赛增AQ”,进口产品自此退出中国市场2014年,上市世界首创长效人生长激素“金赛增”,结束了近百年来生长激素需要每天注射一次的历史。目前,金磊任长春金赛药业总经理、首席科学家,负责全球首支长效生长激素注射液的研发。

基本面略显颓势

市场忧心其为减持而离婚

值得注意的是,与此前上市公司大股东离婚股民单纯“吃瓜”不同,当前投资者更加担心的是其是否是借助离婚从而达到减持的目的。尤其当下长春高新业绩持续下行,更加重了长春高新中小投资者的担忧。在长春高新股吧中,出现不少“金磊离婚,他老婆必套现”“为了减持,又见老夫老妻离婚”等言论。


网友评论

记者注意到,因生长激素集采的影响,金赛药业对长春高新的业绩拉动已受阻。从增速上来看,这已经是长春高新自2015年以来的前三季最差的成绩单。长春高新2015年至2022年的前三季度营收增速都在15%以上,前三季度净利增速都在10%以上。而在长春高新2023年前三季度的营收增速首次降到15%以下,达到10.73%,净利增速则直接跌到个位数,达到4.27%。

此外,在此之前,金磊已多次频繁减持。数据显示,2020年7月10日至12月16日,金磊通过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合计减持409万股。2020年12月22日、23日、31日,金磊又共计做了4次减持。在10个月内,在长春高新股价高位区,金磊合计套现了约50亿元。

不过,对于投资者关注的减持相关问题,公告显示,本次权益变动后,金磊、王思勉共同承诺,自本次因解除婚姻关系导致长春高新股东权益变化发生后,金磊、王思勉仍将作为一致行动人,在完成股份非交易过户相关手续的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各自所持有的长春高新股票,包括承诺期间因公司股份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产生的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间,若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长春高新股份,则承诺人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承诺人将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政策趋严

离婚减持难以做到

“此前一些发展前景一般的公司或者存在隐患的公司,公司大股东趁着股价高企之时尽快套现,从而出现了‘离婚式减持’离婚是假,减持是真。”有资本市场人士告诉记者,不过,伴随着相关制度的完善,目前监管环境已经不允许这样的事情发生。

该分析人士表示,从此前出台的政策来说,证监会对“离婚式减持”的规范采取的是“认股不认人”的做法,即股东离婚后,其所持股份的性质不变,流通依旧受限。“这样一来,尽管股份进行了转移,但是股票性质不变,离婚式减持也就行不通了。”该分析人士说。

记者注意到,2023年8月25日,沪深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适用问题答投资者问,明确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合并、持续共用大股东减持额度。

此外,证监会还发布《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东离婚分割公司股份有关事宜答记者问》,要求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各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不得以离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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