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婚姻破裂时,涉及夫妻负担家庭较多义务的一方离婚时是否应该享有经济补偿?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如何保障?3月9日,记者从成都市青羊法院获悉一起案件,担负较多家务的全职太太被诉离婚,法院判决丈夫应支付其经济补偿5万元。
陈先生与杨女士于2014年4月14日在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15年6月27日生育婚生子陈某某,于2018年7月26日贷款购买住房一套,登记于二人名下并以共同财产还贷。
之后,陈先生以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要求婚生子陈某某由其直接抚养、杨女士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分割夫妻双方名下房产。
杨女士辩称陈先生长期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具有严重过错,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同意离婚。婚生子由陈先生抚养,愿意每月支付500元子女抚养费,但要求分割房产、存款等财产,同时自己是全职妈妈,抚育子女、家务劳动方面承担了较多义务,对家庭贡献巨大,要求陈先生支付经济补偿。
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准予离婚,婚生子陈某某由陈先生抚养,杨女士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医疗费、教育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直至陈某某独立生活为止。
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某小区房屋,陈先生和杨女士双方均要求予以确认产权份额,法院认为,双方均认可该房屋首付款系各承担一半,贷款亦是共同财产予以偿还,且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对方存在依法应当少分或不分的情形。因此,由陈先生与杨女士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同时对银行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另判陈先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杨女士经济补偿5万元。
这起案子聚焦的社会关注热点是涉及夫妻负担家庭较多义务的一方离婚时享有的经济补偿问题。法官介绍,《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从法律层面上认可了家务劳动及照顾家庭付出的价值,从而保障了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利益,体现了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处理财产问题方面的运用。
这起案件中,杨女士为全职太太,在抚育婚生子、协助陈先生工作承担较多家务义务,考虑成都经济生活水平、双方的结婚时间、陈先生的经济能力,本院酌定由陈先生支付杨女士经济补偿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