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叔嫂二人暴力妨碍公务 殴打执法警察获刑

2016-12-19 10:22:29来源:四川在线遂宁频道编辑:何勇罗小单

  四川在线遂宁频道消息(周治红 记者 罗小单)违规搭乘载货车辆,被交警查处,不但不配合警察执法,两乘客反而暴起殴打执法警察。近日,射洪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陈某、胥某妨害公务罪一案。

  2016年2月15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陈某、胥某等多人搭乘陈某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射洪县公安局某派出所门外时,派出所民警张某(兼任射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某分队长)、辅警何某发现该车存在交通违法行为,遂将该车拦下要求其接受检查。

  从该车下来的被告人陈某要求民警张某不查处其交通违法行为,遭拒。被告人陈某推搡民警张某,并用拳头击打辅警何某、扇辅警耳光,现场多人抓扯民警。

  被告人胥某(系陈某嫂子)误认为其儿子陈某成被民警打了,冲上前推搡民警张某,并用右拳击打张某头部。经鉴定,民警张某因外伤致右耳屏、右前臂下段前外侧表皮脱落;辅警何某因外伤致左面颊肿胀。

  射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胥某违反交通法规后,拒不配合警察交通执法,殴打警察及其他执行公务人员,属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决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胥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是国家和法律赋予的的权力和职责,任何单位各个人都不得拒绝和阻碍警察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阻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违法行为,如果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式阻碍警察执行职务则可能构成妨碍公务罪。二被告人当庭对自己的行为表示认罪和后悔,并向当事警察道歉。考虑其认罪态度较好,人民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