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首例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2018-07-25 17:54:41来源:四川在线遂宁频道编辑:彭焘蒋诗逸

四川在线遂宁频道消息(记者 蒋诗逸)7月25日,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是由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遂宁市地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滥伐林木被宣判 三被告人获刑并补种树

2017年10月至11月,何某、赵某、郭某某3人在未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组织砍工在射洪县瞿河乡大溪村等地砍伐从农户手中非法购买的青冈树共计48株、柏树共计137株,卖给县内某木业公司。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等3人所伐林木活立木蓄积约为57.9462立方米,该林地性质为集体公益林地。3名被告人滥伐林木后未进行过补植修复,致生态资源至今一直处于被破坏状态。

庭审中,射洪法院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围绕起诉书指控事实,组织控辩双方对重点证据采取“一举证一质证一认证”的方式进行了法庭调查;遂宁市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以多媒体方式向法庭出示了何某等3人实施滥伐行为、造成涵养水源、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破坏、应当承担滥伐责任的相关证据。

同时,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还向法院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请求判令被告人郭某某、赵某补种树木585株或承担生态修复费用13320.9元人民币,判令被告人何某某补种树木340株或承担生态修复费用7823.4元人民币。并以此为契机,当庭对被告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因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获得有关部门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且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射洪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判决认定何某、赵某、郭某构成滥伐林木罪,三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判决何某、赵某、郭某补种树木共计925株,依法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和诉讼请求。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破坏就得“补偿”

森林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社会和财产的多重属性和价值,不仅属于林权所有人,更属于国家和全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砍伐林木必须取得采伐许可证,否则达到一定数量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在此次庭审中,射洪县人民检察院还申请了县林业局专业技术人员出庭作证,从合法性、科学性、专业性等方面对林业生态植被恢复方案进行了阐述。

射洪法院判决被告人“补种恢复”,其主要目的就是告诫社会公众对于破坏环境的行为不仅要承担破坏环境的刑事责任,还应承担被破坏环境的修复责任,最大程度补偿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环境,应该像对待自己的眼睛一样去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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