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车辆酿事故 大英县一车主自掏腰包赔偿50余万元

2019-06-25 19:28:06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彭焘欧欢

四川在线遂宁频道(谭伟 记者 欧欢)家住遂宁市大英县的王某有一辆潍工牌轮式装载机,没有投保交强险,在安排其员工李某驾车从事王某承包的劳务作业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某不幸死亡。

6月20日,该案经过大英县人民法院的法官调解后,王某与李某家属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当场履行现金10万元,剩余40余万元欠款在2020年1月24日前付清。

2017年11月6日,被执行人王某(老板)安排李某(员工)驾驶被执行人所有的未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无号牌潍工牌轮式装载机,从大英县蓬莱镇红林办事处向玉峰镇方向,行驶至红林乡从事被执行人承包的劳务作业。

当车行驶至蓬莱镇五谋村7社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受伤当日李某被送进大英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因病情加重于2017年11月转院至遂宁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遂宁市中心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等13项病情。

2018年2月9日李某出院诊断为四肢痉挛性瘫痪。意识障碍、重型颅脑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继发性癫痫、全面强直阵栾发作、去皮层状态。

2018年6月28日,李某因病情加重在家中死亡。

李某死亡后,家人怀着无比悲痛的心情将王某告上大英县人民法院,经过大英县人民法院仔细梳理最终做出判决,判决被告王某赔偿李某家属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11887元(含被告王某已垫付的医疗费等102917.31元)

判决文书生效后,被告王某以死者李某自身过失导致交通事故应自行承担责任;自己履行了相应救治义务,垫付了医疗费用102923.31元为由,长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无奈之下,死者家属向大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手续,通过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卡,但是卡上却只有一些零钱,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所有的位于大英县蓬莱山水住房一套。

今年6月20日,法官约谈双方当事人到大英法院进行调解,刚开始被执行人王某一直不停重复自己没有钱,无法履行赔偿义务,于是法官给被执行人做释法明理工作之余,用上了温情的攻心战术。

法官详细的讲解了死者李某的家庭情况:“死者李某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两个五六岁的儿子,父母、妻子都没有工作,死者李某是这家人唯一的顶梁柱,现在顶梁柱倒了,如果再没有这笔赔偿金,其家人该怎么生活,两个孩子如何健康成长,你想过没有?”被执行人王某听后思想开始动摇,经过几分钟的沉默后,主动表示愿意当场履行现金10万元,剩余40余万元欠款在2020年1月24日前付清,死者家属表示同意。最终这起死亡赔偿金追讨纠纷圆满执结。

法官说法: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换句话说,不购买交强险的车,就是不能上路的。因此,不及时缴纳交强险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可能导致事故赔偿方面的损失,交警也会按照法律规定对车主进行处罚。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规范行车,保持车速,特别是在雨雪天气或者夜间视野不好的时候。就像《流浪地球》里的“硬核”台词那样:“交规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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