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例 遂宁市检察机关首次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二审案件

2020-12-29 16:17:04来源:四川在线编辑:覃贻花

遂宁频道 曹爽

近日,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在处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诉案里,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得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依法减轻被上诉人刑罚,这也是遂宁市检察机关首例在二审程序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据了解,经查,案件上诉人吕某某系四川某电子科技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系廖某某在逃),黄某某、彭某某系该公司财务人员。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廖某某与对手公司联系开票数据,安排吕某某、黄某某、彭某某为对手公司和所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共计470余万元。2019年,三名人员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

该案受审后,2020年7月31日,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黄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万元;彭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一审判决后,吕某某、黄某某、彭某某三人均以量刑过重为由,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从轻判处。

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收案后,经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上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一审认定吕某某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错误。经检察官联席会讨论,认为本案抵扣税款已全部补缴,三上诉人均是从犯,并且愿意足额预缴罚金,体现了自愿认罪认罚的态度,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遂决定在该二审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2月7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改判吕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万元,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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