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被驳回
“野教练”仍然要担责
据宜宾市交警二大队相关人员介绍,事故责任划分出来后,张某某以自己不知道胡某某案发时未满18周岁,且案发时自己没有驾驶该机动车为由,向宜宾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被裁定驳回。
警方认为,胡某某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应该承担事故责任。同时,张某某明知胡某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仍然将机动车交与其驾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也应该承担事故责任。
此外,宜宾交警二大队相关人员称,肇事的川QDW599车不是教练车,张某某也不是取得资质的机动车教练员,事发路段也非交警部门划定的机动车训练路段,而是城市交通道路。张某某将机动车交给胡某某驾驶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 要求驾驶机动车”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张某某应该担责。
而车主陈某某虽为驾驶人胡某某的母亲,但陈某某系将机动车交由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张某某驾驶,没有证据证明陈某某将车交给了胡某某驾驶,因此不承担责任。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二大队相关人员表示,在执法过程中不时会发现驾驶员擅自将机动车交给没有驾驶证人驾驶的情况,这种行为非常危险。尤其如果是在闹市或人员密集场所,潜在危害极大。 警方提醒市民:若要学车一定要在专业教练的指导下,驾驶专用教练车,并在安全、路面条件好的指定线路练车。有车的市民也不要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一旦发生事故,车主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目前,此案已移交检察机关,胡某某、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