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麻了!小区给业主过年红包引纷争 该不该发?该怎么发?

2020-01-13 09:19:59来源:成都商报编辑:覃贻花

争论焦点

小区业委会是否可以在未经业主大会的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发放“福利”呢?

这边厢吵吵不停

业主闹纷争

甚至一度被暂停

“你去领钱了吗?”这是近日宜宾太阳岛小区和盛世华庭业主之间讨论得最多的话题。业委会发过年红包,看似皆大欢喜的好事情,却意外地闹起了纷争,甚至太阳岛小区的“红包”一度被按下“暂停”键。2019年12月30日,宜宾太阳岛小区业委会发布了业主可凭相关证明到业委会领取100元的公告后,大家就议论纷纷。另一小区盛世华庭业委会每户发300元,也有人有不同意见。但是,目前两个小区仍在继续发“红包”。

那么,小区业委会是否可以在未经业主大会的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发放“福利”呢?

每户100元

有业主认为发钱是私自行为

位于宜宾临港开发区的太阳岛小区,最近因给2000多户业主每户发100元“红包”,成了备受关注的“网红”。

2019年12月30日,太阳岛小区业主委员会发布的公告显示:截至2019年12月28日,业委会留有资金30万元左右,其中包括房租、停车位、广告费等。经业委会研究决定,给小区业主发放100元福利费,小区共有业主2110户,共计发放金额211100元。“小区发钱,以前只在新闻上见过。这种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我们当然欢迎。”对此,认可此方案的业主很高兴,以前只是自己交钱,没想到能领钱。“业委会发红包,感觉小区才是温暖的大家庭,很好。”一位业主表示。

但是,也有人反对。“从这份2019年12月30日发出的公告可以看出,这次发放福利费是经过业委会研究决定的,按规定应该召开业主大会,取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业主刘先生认为,小区业委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的是业主大会的决议,很明显,这次业委会发钱是私自行为。

被投诉

时隔一天发红包就被叫停

就在太阳岛小区部分业主纠结到底领不领“红包”的时候,时隔一天,另一份业委会公告又出现在小区内。新公告称:“发放红包的公告发出后,业主委员会收到小区业主提出反对发放福利费的意见后,又于2019年12月31日上午接到宜宾市翠屏区白沙清街道办事处的电话,有业主将此次发放福利费的决定反映到了各级领导部门,因数额较大,责令停止发放。”

从两份公告的时间上来看,仅隔一天。有自称了解内情的小区业主透露,之所以出现两份内容完全不同的公告,是该小区的业委会内部出现了严重分裂。“小区业委会本身履职就有问题,业委会成员数量没有达到法定人数。”业主刘先生说,2019年9月1日,太阳岛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原有7人,但已有3人先后辞职。“增补委员和候补委员在此后一直未进行。”

太阳岛小区业委会主任林安萍告诉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小区每年都有进账,多年来积攒到30多万。业委会在业主群里征求意见,大多数业主都非常支持,所以就决定发。但是一位原业委会成员不同意,认为应该把钱留下来,将来作为小区维护费用。“小区有维修基金,大修没任何问题。同时小区每年都有钱结余下来,留在业委会账上意义不大,发给大家更实惠。”林安萍说,该业主后来去街道反映,街道要求业委会暂时停下来,完善程序再进行。

“小区业委会拟了第二个公告,准备向街道汇报,争取上级支持,结果被人发布出来了。”林安萍说,后来小区得到街道支持,目前仍在发钱,已经有1000多户业主领取了“红包”,占比近半。

无独有偶

另一小区给业主发红包也引争议

无独有偶,在太阳岛小区给业主发放福利费的同时,宜宾盛世华庭小区业委会也决定给业主发放300元现金。有所区别的是,盛世华庭业委会的通知上称,该决定得到了业委会的全票通过,但是依然没有得到业主大会的表决和授权,也有少数人表示反对。

盛世华庭小区业委会“发钱”有一条附加的必须条款:未完结2019年度占道车位停车费和物业管理费的,需要结清之后才能享受福利。该小区业委会委员、律师阚建东告诉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盛世华庭500多户业主,物业费欠缴率只有百分之几。据阚建东介绍,盛世华庭的收入来源窄,主要是车位占用费和少量广告费,此次发给业主的钱是多年积攒下来的,领了钱的业主都没有不同意见,领钱业主近三分之一。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目前太阳岛和盛世华庭两个小区均在正常发放“过年红包”。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罗敏

成功原因

现场召开年终业主大会

公布小区去年的每项收入和支出

那边厢其乐融融

连续8年发红包

还一起吃团年饭

“2019年共收入113754元,支出9903元,结余103851元,平均每户分发800元红包……”1月11日晚上,成都南华苑一期院里热闹非凡,现场召开了年终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向大伙儿公布了2019年每一项收入和支出,在征得业主们同意后,向121户业主每户分发了800元的“过年钱”。

据小区业主代表袁世田介绍,小区通过居民自治管理,不仅将收取到的公共区域停车场租金及商铺租金等公共收益用于小区日常维护,春节前还会将收支结余分发给每一户业主,不知不觉已经持续了8年。“今年结余比较多,除了发钱,还会组织每户业主一起吃团年饭。”

居民自治管理

小区干净整洁,邻居热心帮忙

1月12日中午,84岁的袁世田从饭店订好位子返回南华苑一期小区,遇到一名小区业主,他上前寒暄着:“过年钱领取了吗?过两天吃团年饭一定要来哦。”“领了,我女儿昨晚来拿的。”业主乐呵呵地说。

发过年钱,还请大家吃团年饭,这个小区也太安逸了吧。位于永盛南街2号的南华苑一期小区,修建于2003年左右,共121户,那会儿是二环路旁稀有的高层电梯房。起初,一期成立了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后来二期竣工,需成立共同的业主委员会,由于各种原因至今迟迟无法成立,一、二期只能各自管理。这时,袁世田等多位热心业主站了出来,主动承担着一期业委会的工作,招标、聘请物管、沟通协调、维修管理等,无偿为业主们服务,维护大家的权益。

依靠居民自治管理,这个老小区正在焕发新的生命力,如今,南华苑一期小区已经成为周围住户羡慕的对象。干净整洁的小区环境、低廉的物管费、热心帮忙的邻居,更特别的是,每年春节前,小区还会将业主公共收益以红包的形式,发给每户业主,至今已持续8年。除了今年举行邻居团年外,2018年元月还在三圣乡举行首届业主团年,包了五辆大巴车接送业主,并评选了五位热心公益的业主为小区好邻居。另外小区从2018年至今还连续两年组织业主进行厨艺大赛,评选一二三等奖。

过年钱从哪里来?

部分停车费、商铺租金纳入公共收益

“2019年共收入113754元,支出9903元,结余103851元,平均每户发放800元福利……”1月11日晚上,南华苑一期院里热闹非凡,现场召开了年终业主大会,袁世田拿出了2019年的账本,向大伙儿介绍了2019年每一项收入和支出,在征得业主们同意后,向121户业主每户分发了800元的“过年钱”。

那么发给业主们的钱是从何而来的呢?袁世田告诉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主要是两部分收益:一是小区公共停车领域的停车费收益,二是小区部分商铺的租金,加上其他零散收入。这些公共收益不仅用于小区日常维护,比如单元门维修,凉亭翻新,春节前还会将收支结余分发给每一户业主,每一笔费用都会向业主们公示。

“根据每年收支余额不同,发给业主的钱从400元-800元不等。”由于今年结余比较多,除了发钱,小区还组织业主们一起吃团年饭。

居民赞不绝口

小区和谐是社会和谐的体现

拿到过年钱后,业主们都十分高兴,还有小区业主在朋友圈中“晒”出了照片,表达喜悦之情,“不仅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更是和谐小区的体现。”

业主吴女士是小区的老住户,在这里居住的十几年来她感受到了邻里之间的温暖和幸福。吴女士说,小区在热心邻居的带动下,通过自治管理,不仅降低了维护费用,每年还能给业主发钱。“其实发钱只是一种表现形式,最主要的是整个小区温暖和谐,社会和谐从我们小区和谐中体现出来了。”原来,大家都十分热心为小区服务,邻里之间相互关心,哪一家有什么困难,老人有什么问题,其他邻居都会帮助。

袁世田等热心业主几乎也是无偿为大家跑腿,曾有业主提议给他们每月每人发200元的辛苦费,却被袁世田拒绝了,“钱是业主共有,发给我们几个人每年就少了一大笔,业主权益就有损失。”后来,在大家共同商讨下,每年仅给袁世田等热心业主代表发放400元的通讯路费补贴。

“我们就是希望通过这样的形式,让小区和业主心连心,大家都感觉到温暖,这样才能做得更好。”袁世田说。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张肇婷摄影报道

法律探讨

业委会有权决定给业主发放福利吗?

从事过多年房地产和物业行业法务工作的法律专业人士李飞认为:

不符合规定

应作为未来的维修资金

小区业委会决定给业主发放福利虽然看似好意,但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按《物权法》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五十五条、《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六十六条之规定,这些经营性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可用于共有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或者补充物业专项维修基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可见在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明确可以用小区经营收益来给业主发福利。并且该小区并没有召开全体业主会议商讨此事,而是仅以业委会决定来作出发福利的决定。“该届业委会委员已于去年9月初就已经出现人员空缺,还没完成人员增补工作,不具备行使业委会全部职责的资格。”李飞表示。

李飞认为,如果是刚建成不久的小区,可能维护得比较好,需要动用的维修资金还不多。但随着以后小区逐渐老旧,电梯等公用设备老化,要维修的地方肯定会越来越多,到时候如果维修资金有缺口,再去向业主摊派收钱,通常会很困难。“因此,业委会用经营性收入给业主发福利的做法一来不合法,二来也不妥,很明显是一个短期的短视行为。”李飞认为,应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让经营性收入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

业委会对发钱决议的程序合法

发钱未尝不可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确未规定经营性收益可直接发钱给业主,但依据民商事领域“法无明文禁止皆可行”的法律原则,只要业委会对发钱决议的程序合法,发钱其实也未必不可。在程序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或决议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

郭刚表示,业主委员会自身并无直接决定发不发钱的权利,而是须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或决议才能执行发不发钱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其作出的决定若侵害了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同时,业主还可向行政部门直接投诉控告业委会的行为,请求行政部门对其予以责罚。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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