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了4棵 “树”被判3年?或许你也在干这种违法的事

2018-12-18 20:40:38来源:四川在线资阳频道编辑:彭焘王瑞琪

  四川在线资阳频道消息(记者 王瑞琪)为何砍了4棵“树”,却被判了刑?12月18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通报2015年到2018年上半年涉环境资源类审判工作情况,在通报典型案例时,引起了现场热议。

  据了解,被告人唐某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安岳县两板桥镇河边村4株楠木树予以砍伐。经鉴定,被告人砍伐的4株楠木树为桢楠,属于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2015年5月唐某在未办理林木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位于安岳县两板桥镇交通街的木材加工厂内,对蒋某(已判刑)非法采伐的2株楠木树进行加工。经鉴定,唐某加工的2株楠木树属于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安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近年来,一些不法之徒将目光锁定于能牟取暴利的珍稀树种,盗伐行为使各地森林资源环境遭到较为严重的破坏。”中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表示,本案的裁判有力打击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震慑涉环境资源犯罪分子,较为典型地表现了司法机关积极应对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大力打击各类“涉林”犯罪行为的决心。

  记者从会上获悉,资阳中院于2017年挂牌成立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审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环境监管失职等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刑事案件;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行政管理等的行政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近三年来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共280件,审结266件。下一步,资阳中院将不断探索总结环境资源审判规律,建立健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加大环境资源审判案件的公开力度、提升公众环保意识。(新闻热线:028-26221630 微信爆料:ziyangsc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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