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面积超大!两房变三房!这类广告生活中非常常见,你是否也很动心?但随着签订合同,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不见了踪影,你该怎么办?近日,成都中院在审理一起类似房产纠纷时,依法判决开发商因赠送面积不到位,向业主赔偿13万元。法院表示,面对眼花缭乱的房产销售广告和舌灿莲花的销售人员,消费者必须保持足够的冷静,不要盲目相信开发商的各种口头承诺,应收集和保存有效的书面证据。
赠送面积不到位
法院判赔13万
市民代某与张某在买房过程中,金牛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售楼员王先生告知他们,房子赠送面积超大,实得面积每平方9727.45元。2010年8月30日,双方签下订购书,载明建筑面积87.36平方米,套内面积61.24平方米,总价1116786元。此后,在赠送面积24平方米不能写入合同的情况下,王某以售楼部名义出具文书,载明所购房屋产权面积87平方米,装修后面积111平方米(含公摊),实际使用面积为84.88平方米,并签字捺印交付代某与张某。
2012年9月24日,经过测绘确认代某、张某所购房屋套内面积61.24平方米,代某与张某以所交房屋不符合约定的装修后面积111平方米(含公摊)实际使用面积84.88平方米而拒绝收房,并起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按照承诺的单价赔偿24平方米的损失。一审法院支持了代某与张某的诉讼请求,金牛某公司不服上诉。成都中院委托某勘查技术工程公司对涉案房屋的实际面积进行测绘,未封闭的阳台面积减半计算,房屋总面积为68.95平方米。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王某是金牛某公司的销售人员,其在工作时间对客户做出的承诺,应当属于职务行为,应当与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一并作为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勘查技术工程公司对涉案房屋的实际面积进行测绘结果,与王某代表公司向代某、张某所作承诺装修后实际使用面积并非同一概念,其真实含义应当是投入使用状态下的面积,对未封闭阳台减半计算的方法并不符合“实际使用面积”的内涵,因此,实际使用面积应当为71.23平方米。代某、张某的损失应当按照(84.88-71.23)×9727.45计算,金牛某公司赔偿代某、张某132779.69元。
法官提醒:
不信口头承诺 保存书面证据
法官表示,赠送面积一直是各大房地产开发商吸引消费者的一大利器,很长时间,我们常常看见各大开发商打出诸如“2房变3房”,赠送面积超大等等广告。随着消费者签订认购合同,很多销售人员口头的承诺就完全不见踪影了。当消费者希望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常常发现销售人员的承诺仅仅是口头的,并没有书面证据。而这起案件的购房者通过销售人员的书面承诺,固定了证据,让口头的承诺变为书面承诺,成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最大限度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也正在提醒广大消费者,面对眼花缭乱的房产销售广告和舌灿莲花的销售人员,消费者必须保持足够的冷静,不要盲目相信开发商的各种口头承诺,应收集和保存有效的书面证据。
王晓燕 刘方祺 廖方 本报记者 晨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