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溜坡”司机“撞伤”自己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19万

2016-09-14 00:55:38来源:四川法制报编辑:何勇唐万贵

本报讯(黄丽 景文军 记者 唐万贵)货车司机停好车后,刚下车走了两三米,不料停放好的货车突然“溜坡”,将其撞成重伤。记者昨(13)日从攀枝花市仁和区法院获悉,近日,该院金江法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负担原告周礼(化名)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93574.74元。

2015年12月10日,周礼驾驶轻型货车在金江派出所一缓坡路段停靠。然而,他刚刚下车走出两三米,货车突然滑动将其撞倒,不能动弹。随后,周礼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

经交警部门认定,周礼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虽然如此,周礼认为自己的货车按照规定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等,因此,他找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的答复是这次事故理赔“不符合条件”,只赔偿1万元。理赔遭拒,周礼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1.5万余元。

9月6日,金江法庭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原告虽然是车辆驾驶人,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原告已下车办理其他事务,其相对事故车辆来说,应认定为非车上人员,即第三者。

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周礼被撞致残,被告保险公司理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依约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周礼长年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疏于安全防范意识,其作为本次事故的第三者,应自负20%的次要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负担保险责任范围赔偿193574.74元;原告周礼负次要责任,自行负担20287.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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