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严说楼市】开发商补充协议存“猫腻” 市场监管局:遇霸王条款可投诉

2019-07-12 15:16:18来源:四川在线资阳频道编辑:彭焘严俊溢

  四川在线资阳频道消息(记者严俊溢)此前,本网发出《资阳万达御府业主高价买一楼庭院却只能做绿化?律师:开发商玩文字游戏》一文引起热议,不少市民留言表示在买房签订合同时被开发商“忽悠”,维权又缺少证据,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近日,记者由资阳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房管局开展合同格式条款检查,对全市范围近15家房地产企业的主合同与补充条款进行检查,对出现的“霸王条款”的企业要求其立即整改。

  签订合同时要“擦亮”眼睛 开发商补充协议存“猫腻”

  “未造成买房损失的,合同继续履行”,“约定期限内相关基础设备和公共设施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买受人应按约定时间收楼”……在市市场监管局市场合同科,工作人员拿出在今年3月检查雁江区某楼盘的补充协议,向记者介绍其中的“猫腻”。

  “因为主合同格式都有统一要求,很多房产企业都会根据自己的情况与购房者签订补充协议,这个时候购房者一定要‘擦亮’眼睛。”该工作人员表示,很多房产企业在补充协议里会写有通过格式条款扩大免责事由、对违约责任做不公平约定、免除自身损害赔偿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排除消费者权益等各类霸王条款。

  在雁江区某楼盘未整改前的补充协议里,记者还看到多条不合理的条款:“双方同意不按照原合同XX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第XX条、XX条变更为……”、“面积差异百分比超过正负3%以上的,买受人同意不退房”……

  购房合同是维权的法律依据 发现霸王合同可进行投诉

  很多消费者留言表示,在发生买房纠纷时,很明显就是开发商这边的责任,为什么败诉的却是购房者?其根源就是没有证据,而购房合同是维权唯一的法律依据。

  “很多购房者在购房时只听信了开发商或置业顾问的口头承诺,并未详细观看合同,所以才会产生后续一系列纠纷。”市市场监管局市场合同科工作人员表示,购房者在看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三点:房产企业有无将购房者摆在同等位置,“例如在违约赔付、责任担负上一定要数额相等、责任相同。”;注意房屋是否属于抵押状态;注意不要相信开发商或置业顾问的口头承诺。同时,该工作人员也表示,在维权时一定要以主合同为准。若发现有霸王条款的房产企业可以向市场监管局或房管局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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