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焦点
经销商到底构不构成欺诈?
车主方
邓科的代理律师谢瑞兵认为,邓科购买的新车发动机曾摔坏维修过,经销商属以次充好,经销商也未将这一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告知消费者,有义务告知而未告知属欺诈行为。
经销商
资阳华凌车业销售总监刘选彬认为,该车发动机摔坏返修发生在出厂前,经维修检测合格后才出厂销售,且厂家并未将这一情况告知经销商,经销商也不知情,不存在向消费者故意隐瞒这一情况,所以不存在欺诈行为。
四川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王海斌说,四川江铃对该车在出厂前曾损坏发动机零部件并更换零部件的情况不知情,在进行PDI售前检测时也未揭开发动机盖板,没发现那张卡片,所以经销商不存在欺诈行为。“在庭审中,这台发动机在出厂前零部件被损坏及返修的视频资料也当庭播放过。”
专家
资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长杨文清认为,即使鉴定发动机合格,不影响正常使用,也可能影响使用寿命。经销商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涉嫌欺诈。
四川省消委会家用汽车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应鹏认为,发动机在没出厂前摔过,更换了或维修了,保证了产品合格出厂的性能或功能,应算合格产品。如果车辆出厂后摔坏了再返修,然后当新车销售,就属于欺诈。“我个人的观点是,关键要看发动机摔坏到什么程度,现在的发动机到底还有没有摔坏的痕迹。双方如果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就要对发动机做一个鉴定,如果发动机仍遗留有摔坏的痕迹,就可以确认为欺诈。如果没有遗留摔坏的痕迹,即使有卡片遗留在车里,可能还不能作为凭据,认定经销商欺诈。”李应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