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间接为职业打假带来“红利”
律师说法/职业打假若过度索赔则涉嫌勒索
职业打假人的身份是否合法?他们知假买假的行为能否要求赔偿?
重庆金牧(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马飞说,关于打假人是否是消费者,一直存在着争议。但根据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职业打假人可以依法维权。”马飞认为,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主观可能是为了自己谋利,但在客观上来看,确实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不过,他也坦言,这些职业打假人在索赔过程中难免出现狮子大张口的情况,“这就可能涉嫌勒索。”
执法部门/职业打假与普通消费者一视同仁
10月1日实施的新《食安法》规定了“退一赔十”,并将举报有奖写入法律。新法会否激发职业打假热,成为职业打假人获利的手段?成为近期社会关注讨论的热点。
国家食药监总局高级研修学院博士后肖平辉认为:“新法一方面限制了某些低门槛的非涉及食品安全的职业打假行为,如对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不能获十倍赔偿,另一方面也间接为职业打假带来‘红利’。”
对于杨海这样的职业打假人,成都市食药监局工作人员表示,无论是普通消费者还是职业打假人,只要是接到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的举报,监管部门都会依法进行调查处理。